正視「執行不能」謹防財產損失

“法官,我的案子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這麼久了,咋還沒結果?”在現實案件執行中,一些申請人認為只要官司打贏了,向法院申請執行了,那麼法院就一定能夠把錢要回來。然而,人們往往知道打官司有勝訴和敗訴的風險 ,卻 忽 略 了 訴 訟 的 最 後 一 個 環 節——執行階段也同樣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對此類案件,我們稱之為“執行不能”,但不能誤解為這是“法律白條”,也不能誤解為是“執行不力”。

那麼,哪些情形下的案件屬於“執行不能”?又該如何做好風險防控來預防這種執行風險呢?8 月 17 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選取 5起“執行不能 ”典型案例面向社會發布,通過典型案例詳解“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本質區別,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執行不能”的認識,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意識,推進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

正视“执行不能”谨防财产损失

強制執行現場。

正视“执行不能”谨防财产损失

案件當事人領到執行款。

正视“执行不能”谨防财产损失

我省法院開展的集中執行活動現場。

正视“执行不能”谨防财产损失

強制執行活動現場。

正视“执行不能”谨防财产损失

對付老賴的“硬”辦法。本版圖片均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一:西寧某貸款公司申請執行青海鋁業公司、擔保公司、胡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西寧某貸款公司與被執行人青海鋁業公司、擔保公司、胡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判決確定青海鋁業公司償還西寧某貸款公司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擔保公司、胡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定義務,該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中,法院結合案情,考慮到該案的連帶擔保人系擔保公司,應有擔保財產可供執行,依法執行擔保公司。經查,擔保公司在借款擔保合同中未提供有效的財產擔保,僅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法院採用網絡查控、傳統查控均未查到三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財產線索。在法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及財產線索工作後,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釋案】本案中,各方當事人雖然簽訂有完備的借款擔保合同,實質上卻無有效的擔保財產,最終申請執行人雖然拿到勝訴判決,但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全面有效的實現和維護,形成執行不能。究其原因在於當事人因自身契約意識、法律意識不強,將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延伸至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領域。執行中,法院雖想方設法,加大執行力度,依託信息化手段,打好“組合拳”,窮盡各類執行措施,依然難以查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財產線索,形成難執行、執行難。

案例二: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申請執行董某返還非正常收入糾紛案

【案情介紹】申請執行人青海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與被執行人董某返還非正常收入糾紛一案,判決書生效後,因董某未履行法定義務,青海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向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人民法院向董某送達了履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土地、房產、車輛進行查找,同時法院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所在地的上述財產採用傳統查控,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經查,被執行人董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年事已高,患有重病,常年臥床不起,居住在其女兒家中,唯一的收入只有2000元的退休金,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人民法院對該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釋案】本案中,人民法院採用執行網絡查控和傳統查控相結合方式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窮盡執行措施,發現被執行人卻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年老體弱,僅有微薄退休金能維繫基本生活外,難以履行法定義務,造成“執行不能”。人民法院善意執行,在取得申請執行人的理解和支持後,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三:王某等人申請執行房地產公司商品房銷售糾紛案

【案情介紹】王某等人與房地產公司商品房銷售一案,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房地產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申請執行人王某申請執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房地產公司因涉嫌犯罪,其法定代表人被定罪量刑,其賬戶資金和正在開發的房地產均被其他法院凍結、查封,加之考慮到該公司屬於“殭屍企業”的實際,政府等相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家政策穩妥處理消費者購房合同糾紛而引發的社會問題,法院在向王某等人釋法說理,徵詢意見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釋案】本案中,該公司涉案眾多,資產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或凍結,致使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加之該房地產公司為“殭屍企業”,無法償還申請執行人的債務,造成“執行不能”。

案例四:李某等人申請執行馬某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案情介紹】李某等訴馬某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涉案金額6萬多元。因馬某拒不履行,李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無果後,前往馬某住所地實地調查,得知馬某及家人外出多年,至今未歸,杳無音信;法院函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查找馬某的行蹤,但未查到其下落。通過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亦未查到馬某的財產登記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對馬某作出限制消費令後,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釋案】本案中,人民法院雖然做了大量執行工作,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但因被執行人馬某下落不明且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執行不能”。

案例五:李某申請執行青海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李某訴青海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判決青海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返還李某定金及違約金130000元。因青海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故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法院向被執行人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因被執行人未報告財產也未履行義務,樂都縣法院將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另經法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已將公司全部資產抵押給其他借款人,並經其他法院執行以物抵債給借款人。目前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釋案】本案中,被執行人青海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因涉他案,致使公司的全部資產被抵押並已另案執行完畢。法院窮盡調查手段,均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其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造成“執行不能”。

案後餘音:

法院執行案件怎麼分類?

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楊智建說,根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決執行難”所針對的主要是第一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而對於第二類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法院將嚴格規範終本案件的條件和程序。

楊智建表示,“執行難”是有財產可供執行,但因各種原因無法執行到位,而“執行不能”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客觀上存在無法執行的情況,法院即使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都無法實際執行到位。但對於執行不能案件,全省法院將嚴格終本措施,堅決不讓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納入執行不能案件,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形式得以實現。

法官提醒:切實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省高級法院執行局法官分析,執行不能案件一般不具備或者暫不具備執行條件,從而導致法院執行部門無法執行到位,進而使得審判部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無法得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正當權益無法得到維護。具體而言,執行不能案件的產生原因有:1、當事人對交易風險的預估出現偏差,被執行人在交易階段就明顯缺乏履行能力。2、被執行人本身就生活貧困,確無相關財產可供執行,這主要是一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類案件。3、案件在訴訟階段或者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死亡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沒有繼承人的。

對此,省高級法院希望通過本報提示廣大人民群眾,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從事市場交易時,一定要樹立和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風險自擔意識,在事前充分關注和預判可能導致無法實現債權的各類風險點,慎重決策;要充分運用商業保險、財產擔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風險;出現風險後,也應及時採取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等措施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為實現自己的債權築牢基礎。否則,一旦發生風險,就要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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