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關於敦促限期將被贍養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6月25日,溫縣人民法院、溫縣人民檢察院、溫縣公安局、溫縣司法局聯合發出通告,敦促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將被贍養人限期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

温县关于敦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通告》全文

溫縣人民法院 溫縣人民檢察院 溫縣公安局 溫縣司法局

關於敦促限期將被贍養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

通 告

孝老敬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近來,在全縣開展脫貧攻堅工作中,發現部分村、社區存在子女居住於寬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讓自己的父母等長輩居住在黑、髒、亂、差等條件簡陋的危舊房中,老人生活起居無人照料等現象。這些屬於未盡贍養義務、歧視、虐待、遺棄被贍養人的違法行為,應受到全社會的強烈譴責。經普及法律、宣傳政策、思想教育後仍不主動履行贍養義務的,政法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為贍養老人,確保住房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子女必須履行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有關解釋規定,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父母有權依法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二、確保被贍養人住房安全。當前夏季來臨、主汛期將至,為確保人員安全,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贍養義務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贍養人仍居住在危舊房屋的,贍養義務人必須在7月10日前主動將其父母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並尊重父母的生活習慣,處理好家庭成員關係,確保老人住得安穩、生活舒心;確因老人故土難離、舊房難捨的,子女務必保證原住房安全、衣食無憂、住處環境乾淨衛生、基本生活用品齊全。否則公安、司法機關將自7月10日起,對於在扶貧摸排過程中發現有被贍養人居住在危舊房及生活起居無人照料的情況,依據贍養義務人違法情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被贍養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法規,既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不能縱容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同時,積極鼓勵廣大群眾舉報不履行贍養義務的違法行為,並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三、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支持被贍養人依法維權。因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申請對訴訟費減、緩、免,對案件依法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司法局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申請指派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電話0391-6112348)。

四、嚴厲打擊扶貧領域犯罪行為。贍養人與被贍養人惡意串通,以讓被贍養人居住危舊房為手段騙取、套取國家扶貧資金和物資的,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由政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溫縣人民法院

溫縣人民檢察院

溫縣公安局

溫縣司法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