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公安交警城區中隊民警在周末夜查行動中查獲一起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爲

镇原公安交警城区中队民警在周末夜查行动中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為切實加大公路通行秩序管控力度,維護暑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堅決遏制較大事故頻發的嚴峻形勢。2018年8月17日晚,城區中隊民警嚴密部署,在縣城水蔭街北段設卡集中查處超員、疲勞駕駛、酒醉駕等交通違法行為,當晚查處各類違法行為13起,其中11嚴重交通違法行為9起,飲酒後駕駛機動車1起。

镇原公安交警城区中队民警在周末夜查行动中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镇原公安交警城区中队民警在周末夜查行动中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當晚,23時許,姚某(男,漢族,現年30歲,平泉鎮人,農民,持B2駕駛證)駕駛一輛車牌號為甘M8D***長安之星二代麵包車在水蔭街從南向北行駛,我隊民警立即上前處置,姚某神色慌張,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0mg/100mn,姚某對測試結果無異議。後鎮原縣公安交通警大隊對姚某作出罰款1000元,駕證記12分,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處罰。

鎮原公安交警溫馨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飲酒駕駛: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鎮原公安交警再此向廣大家庭、全縣人民發出倡議:“珍愛生命 拒絕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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