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情、理、法的有機統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以下簡稱《意見》),從總體要求、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審理規程、隊伍建設六個方面就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提出了指導意見。

家事審判因多涉及家庭成員人身和財產關係、未成年子女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情感和倫理道德糾紛等內容,與一般民商事審判相比更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實現情、理、法的有機結合是家事審判改革的重要價值追求,也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意見》指出,要在家事審判中牢固樹立人性化的審判理念,強調家事審判對婚姻關係的診斷、修復和治療作用。而與之相適應的,是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制度的建立,這無疑是情感因素在家事審判中的重要體現,是情與法的有機結合,將切實促進良好家風乃至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

《意見》強調,除婚姻效力、身份關係確認、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等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外,要將調解貫穿案件審判全過程

。之所以突出調解在家事審判中的地位,是因為中華民族素有“和為貴”、“家和萬事興”的傳統美德,相比司法審判的“剛性”,調解更具“柔性”,在解決矛盾紛爭的時候有了更多的“人情味”。正所謂“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通過調解,一方面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緩解當事人訟累,另一方面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在當事雙方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家庭糾紛,從而實現“說理”與“說法”的有機結合。

意見》提出,在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建議案件當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導並組織實施。這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人性關懷,有利於案件當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由於“冷靜期”的規定在我國全面推行尚屬首次,因此有人提出“冷靜期”的設置是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對此,筆者不以為然。首先,“冷靜期”的設置需經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並非由人民法院強令設置;其次,針對我國“衝動型”離婚案件日益增多的趨勢,“冷靜期”的設置可以有效化解離婚案件中的過激行為,引導當事人在冷靜、理性的狀態下決定婚姻走向;最後,從長遠來看,“冷靜期”的設置能夠盡最大可能修復家庭關係,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有效減少單親家庭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此外,《意見》還就家事調查員資格、家事調查程序、家事調查結果運用以及家事審判業務機構的設置、家事審判合議庭組成等進行了規定。

誠然,《意見》就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做出了規定,但隨著社會日新月異,家庭結構和家庭關係日趨複雜,如何將《意見》有效、靈活地運用到實際審判活動中,如何科學界定相關制度的適用範圍,如何規範適用程序,從而真正實現在家事審判中情、理、法的統一,還有待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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