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套路深,储值需谨慎,“美女,办卡了解一下”

洗车卡、健身卡、餐饮卡、美容美发卡、教育培训卡……如今市民的钱包里总能找出几张预付卡,预付式消费越发普遍。 可与之对应的商家随意涨价、“关门甩客”、人去楼空、虚假欺诈等有关预付式消费的纠纷事件近年来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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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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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提供服务的公司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消费者之间的此类约定条款应属无效。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从消费者的预付款中扣除已享受的服务费用及消费者预付式消费中的违约费用后,判商家将剩余预付款归还消费者。

案件事实

2010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定得公司签订了修身堂健康纤服务协议一份,服务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嗣后原告向被告预付了服务费人民币100 000元。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几次纤体服务后,非但体重未减轻,且多次感到身体不适,为此原告与被告进行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在纠纷发生后亦未再去被告处进行消费,现因原告已对被告服务失去信心,且双方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业已过期,被告收取原告服务费后未提供有效服务,理应退还服务费用。原告故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0年7月18日签订的服务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9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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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的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现该协议已经期满失效,无需再予解除。鉴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至同年7月31日在被告处实际只接受了不到一个月的服务,而能否达到瘦身效果需要原、被告双方配合,也有个时间过程,原告以不到一个月的疗程效果不理想而对被告疗效丧失信心为由,不愿再继续接受被告服务,法院难以认可。且原告放弃继续接受被告服务的行为本身亦违反了双方服务协议中原告所作的承诺,被告亦在声明书中明确告知了原告如因其个人原因,不配合疗程服务的相应后果,由原告自己承担。

故原告作为违约方要求退还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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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孙宝静要求解除与一定得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因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服务期限已满,所以该服务协议已经失效,再主张解除该服务协议已无必要。

虽然孙宝静与一定得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已经失效,但是孙宝静就该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是否完全履行、协议双方在服务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存有违约行为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等,仍有权提起诉讼。

孙宝静在接受服务期间因为没有配合一定得公司的安排而没有达到瘦身效果,且孙宝静不能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或有过错,却单方面放弃服务导致服务协议未能继续履行,对此孙宝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孙宝静与一定得公司在服务协议中约定服务费用100 000元为预付款,孙宝静由此可享受服务项目85折优惠,现因孙宝静在只接受了小部分服务的情形下即放弃履约,故其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其在一定得公司已接受的服务项目相对应的原价价款应从其预付的100 000元中予以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包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在服务协议中虽已写明孙宝静放弃或者不按照一定得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

但这些“余款不退”的约定需有该公司打印拟定的格式化条款。此外,综观服务协议及声明书的内容,服务协议、声明书仅对孙宝静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而丝毫没有对一定得公司的权利进行相应约束的约定。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定得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孙宝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关于孙宝静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这些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上诉人在本案中虽应承担单方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不能按照服务协议中有关“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来追究,而应由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被上诉人一定得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孙宝静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法院据此酌定孙宝静需向一定得公司支付20 000元的违约金。在孙宝静向一定得公司支付的 100 000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 800元、违约金20 000元后,一定得公司还需返还孙宝静48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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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二审法院在对该案件进行审判时,以公平原则与诚实守信原则为依据。那么,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是如何运用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因此,若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协议显失公平,则会导致服务协议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若双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骗对方的行为,也会导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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