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電動自行車與轎車相撞 電動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水城: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 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08月08日,雙水方向(雙水汽貿城和平巷路口)發生一起交電動自行車與轎車相撞通事故, 因騎車人違反了相關規定,電動自行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水城: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 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據瞭解,當晚22時28分,電動自行車騎行至鐘山大道(小地名:雙水汽貿城和平巷路口)處時,未按規定通過道路(在道路中心隔離路段違法轉彎),無號電動二輪自行車右側與駕駛員王某濤駕駛的由雙水往黃土坡方向行駛的貴BGD**3號小型轎車正前部相撞,造成無號電動二輪自行車騎車人王某鵬、乘車人孔某禮二人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水城: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 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經水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現場勘查,責任認定如下: 騎車人王某鵬騎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因騎車人王某鵬一方的全部過錯行為導致此事故的發生,故騎車人王某鵬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轎車駕駛員王某濤及無號電動二輪自行車乘車人孔某禮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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