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 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水城: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 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08月08日,双水方向(双水汽贸城和平巷路口)发生一起交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通事故, 因骑车人违反了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水城: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 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当晚22时28分,电动自行车骑行至钟山大道(小地名:双水汽贸城和平巷路口)处时,未按规定通过道路(在道路中心隔离路段违法转弯),无号电动二轮自行车右侧与驾驶员王某涛驾驶的由双水往黄土坡方向行驶的贵BGD**3号小型轿车正前部相撞,造成无号电动二轮自行车骑车人王某鹏、乘车人孔某礼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水城: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 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如下: 骑车人王某鹏骑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骑车人王某鹏一方的全部过错行为导致此事故的发生,故骑车人王某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王某涛及无号电动二轮自行车乘车人孔某礼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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