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解析

一、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稅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稅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註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是指企業進行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和礦場、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者其他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還包括:

(1)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僅以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為限;

(2)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僱員或者僱用的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個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諮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

二、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

1、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非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三、雙邊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又稱“稅收條約”,是指主權國家簽訂的處理相互間稅收分配關係的書面協議。可分為特定稅收協定和一般稅收協定兩種。

特定稅收協定指國家間對某一單項稅收問題達成的協議,如關於增值稅的稅收協定、對航運收入互免稅收的協定等。

一般稅收協定是指國際稅收領域關於政府間或國家間避免雙重徵稅的雙邊稅收書面協議,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對納稅人的重複徵稅,防止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收、以及協調相互間的稅收權益。

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收法律的關係可以總結為“協定優先,優惠優先”。即當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發生衝突時,優先適用國際稅收協定;不管稅收協定還是國內法的規定,應該執行對納稅人更優惠的規定。

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自行享受協定待遇,並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

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與扣繳

我國對非居民企業實行所得稅源泉扣繳的管理辦法。所謂源泉扣繳是指以所得支付者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納稅人支付有關所得款項時,代為扣繳稅款的做法。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徵收率(10%)

第一步,確定非居民企業所在國是否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

屬於稅收協定國,按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非雙邊稅收協定國,按《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申報並代扣代繳所得稅。

(一)勞務服務(諮詢服務、技術服務、設計服務)所得

確定境外企業所提供的勞務是在境內還是境外:

1、如果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需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2、如果該境外企業需要到境內進行服務,則需要視提供服務的國家是否為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

(1)如果是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則還要判斷其是否在境內構成了“常設機構”,如果未構成“常設機構”,則按照協定不需要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確實構成了“常設機構”,則應於境內按勞務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於與我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派遣僱員到中國境內提供勞務,通常構成上述意義上的機構、場所,應對歸屬於該機構、場所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25%的稅率,而不再區分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須在中國交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如果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執行稅收協定。

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受益人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且支付款項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繫,則可將該類款項併入“常設機構”的利潤部分予以徵稅(適用25%的稅率)。

(三)技術服務費與特許權使用費的區分

在實際操作中,勞務服務中的技術服務與特許權使用費如何區分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技術服務費無須在中國交納企業所得稅,而特許權使用費則要在中國納稅。

1、《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僅限於轉讓使用權的收入,不是也不包括轉讓所有權的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相關規定

(1)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並不轉讓或許可這些技術,則此類服務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範圍。但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於特許權使用費定義範圍,並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視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

(2)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

【例如】我國某汽車製造公司,擬生產一款新型汽車,其與美國某汽車製造公司簽訂設計合同,中國公司提出擬生產的汽車性能、款式等需求,美國公司按此需求在美國進行該款汽車的專項設計,完成後將設計方案提供給中方,中方對此支付費用。

該項費用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而屬於勞務所得,雖然在汽車專項設計過程中運用到設計者的某些技術和知識經驗,但並沒有將這些技術和知識經驗許可對方使用,只是按對方的要求量身定做,從業務性質上應界定為勞務。

如果通過上述服務形成的設計方案歸美國公司所有,也就是美國公司擁有設計方案的成果,中國公司只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應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應適用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的規定。

五、特別提示

1、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由非居民企業自行判斷

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如實申報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或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並提供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由於向境外單位採購服務,稅法允許由採購方和提供方自行約定稅收承擔,稅收實踐中,在由採購方承擔稅收的情況下,其實質上是由採購方(扣繳義務人)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並承擔稅務風險。

2、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收法律的“協定優先”

在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發生衝突時,優先適用稅收協定,但稅收協定仍然依託於國內稅收法律:因為稅收協定的表述比較概括,更多概念的理解或解釋、執行程序等都需要依託於國內法稅收法律的規定,否則,稅收協定的具體執行就缺少了“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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