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是如何認定的?有哪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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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侵害名譽權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侵害名譽權的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侵權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149.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綜上,侵害名譽權的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和解的達成和解協議,以協議賠償,和解不成,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賠償數額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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