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檢察院出台35條意見,健全完善與以審判爲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各個訴訟主體和訴訟階段都要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將刑事證明標準統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來,更好地落實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檢察機關前承偵查、後啟審判,在這項改革中的作用重要。

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檢察機關一方面要發揮在審前程序中的作用,依法引導偵查,傳導庭審證明標準,提高偵查質量。同時,要進一步嚴密起訴審查,積極推進審查實質化,為庭審實質化奠定良好基礎。另一方面,要切實發揮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作用,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做到指控有據、辯論有力,提高出庭公訴工作水平,確保庭審效果。

北京市檢察院出臺35條意見,健全完善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定位,結合審查起訴、起訴裁量、出庭公訴不同階段工作特點,堅持轉變觀念、轉換模式、轉型發展,主動擔當負責,積極探索創新,在全市三級檢察院的公訴、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經濟犯罪檢察、職務犯罪檢察、未成年人案件檢察、刑事執行檢察等六個條線開展先期試點工作,逐步健全完善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和體系。

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北京市檢察院積極適應各項改革疊加聚合的要求,繼續探索,全面推進,於2018年8月3日印發了《關於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共有35條內容,包括總體要求、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的職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指控證明犯罪中的職能作用三部分,按照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中的作用為兩條主線進行了具體工作的部署和細化,構建了一套內涵豐富、體系健全、銜接有序、運行高效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北京市檢察院出臺35條意見,健全完善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圖為北京市檢察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了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立足“監督、審查、追訴”的檢察職責,圍繞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檢察規律,堅持實際需要,堅持擔當作為,依法履職,提高工作水平,促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到位,為檢察機關全面依法履行職責提供生動的實踐經驗和堅強的制度保障。

《實施意見》確定了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標:緊緊圍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作用,提高依法履職的主動性、積極性、獨立性,提高刑事檢察工作的精細化、專業化、實質化水平,提升辦案的質量、效率、效果以及檢察公信力水平。

《實施意見》提出了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堅持轉變觀念、轉換模式、轉型發展,完善“四位一體”的刑事檢察工作格局;堅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依法構建良性、互動、積極的新型訴偵、訴審、訴辯關係;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基本遵循,正確處理好法、理、情的關係,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堅持與捕訴合一等其他改革試點項目有序銜接,發揮各項改革的疊加聚合效應。

《實施意見》強化了檢察機關引導偵查工作機制。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不斷向偵查機關傳導庭審證據標準,形成了建立案件會商室加強面對面溝通、大要案點對點提前介入、加強訊問合法性核查、排除非法證據、退回補充偵查加強說理、完善聯席會議、捕訴一體化引導、定期通報案件質量、偵查人員旁聽庭審、檢警聯合培訓等多種制度,發揮引導作用,形成打擊犯罪合力。

《實施意見》完善了檢察實質化審查工作機制。緊密圍繞庭審實質化,有效落實審查實質化,探索捕訴合一工作機制,整合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職能,利用北京檢察科技信息中心資源探索專業同步輔助審查,推進審查逮捕聽證,不起訴公開審查、不起訴公開宣告,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探索訴辯協商機制,以提升專業化水平為目標探索審查與出庭公訴合理分工,建立典型案例指導機制,加大自行補充偵查力度,健全刑事政策把控運用機制,完善檢監溝通協調工作機制等為主體內容的工作體系。

《實施意見》健全了檢察裁量權運行機制。圍繞以審判為中心,發揮檢察機關主場優勢,制定審查逮捕等強制措施審查細則、審查起訴工作細則,嚴格把關,準確裁量,依法決定。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工作指引,充分運用刑事政策,加強逮捕、起訴必要性審查,完善繁簡分流工作機制,構建多層次訴訟體系,規範量刑建議,對與審判有關的程序性事項加強訴前溝通會商,探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工作機制。

《實施意見》構建了系統的指控證明犯罪工作機制。立足庭審指控證明犯罪的職能,重點包括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推動庭前會議發揮實質作用,加強出庭專業化建設,探索完善庭審及時會商機制,完善指控有據有力有效工作機制,構建舉證示證工作體系,構建論辯有力的出庭公訴模式,加強證人出庭工作力度,完善詢問(訊問)工作規則等9項工作任務。

《實施意見》完善了檢察訴訟監督運行機制。制定了《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監督案件案由與立案標準(試行)》、《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監督規程(試行)》,推進檢察監督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體系化、信息化建設。完善訴訟與監督工作機制,對情節較重需要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需要啟動調查核實程序的,移交訴訟監督部門辦理。制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強制措施檢察工作辦法(試行)》,監督強制措施的適用,細化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流程,規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

《實施意見》探索了刑事檢察智能化應用機制。具體包括:在中央和市委統一工作部署下推進北京市政法辦案智能管理系統(BJCM),整合北京檢察科技信息中心資源,探索在移動端開展案件辦理,推廣使用智能語音輸入法,推進遠程提訊、遠程庭審、遠程送達和專網連接“三遠一網”建設,深化出庭能力培養平臺運用,探索出庭可視化工作方式,全面提升案件質量效率效果,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

本文轉自京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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