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4歲男童被拐後遭虐待,網友紛紛要求判嫌疑人死刑一事?

糊塗畘悳


這世上竟有人能幹出如此歹毒之事,只能用喪盡天良、滅絕人性來形容他了。

據報道,13日下午,湖南永順縣一4歲男童出門找媽媽途中被一男子帶走。17日凌晨3時,警方在一賓館內找到男童並將犯罪分子抓獲。


雖然男童被成功解救,但當時的情形讓在場人員觸目驚心,渾身赤裸的男童慘遭男子虐待,身上遍體鱗傷,到處是大塊面積的紫色淤青和深深凹陷的菸頭燙傷,實在是讓人慘不忍睹!
不難想象,

男童在這被拐的四天裡遭受了非人的虐待,男子為了將其控制不惜動用極其殘忍的暴力手段,不光用皮鞭狠狠地抽打他,還用滾燙的菸頭狠狠地紮在他身上。這四天一定是男童在地獄深處飽受折磨的四天,他每天都痛苦不堪而又求救無門,恐怕終其一生都無法擺脫這四天籠罩在他心上的巨大陰影。

男童身上的傷痕讓我們這些旁觀者都觸目驚心,他的親人看到一定會痛得撕心裂肺,恨不得將拐走他的男子活活打死!如此喪心病狂的罪行,只要稍有良知都會要求判他死刑!

那麼,在法律上能夠判處他死刑嗎?如果事後查明該男子確實是“以出賣目的”,且男童傷情經鑑定為重傷的,那麼就可以對該男子判處死刑。法律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在拐賣過程中造成被拐婦女兒童重傷,並且情節惡劣的,可以對他判處死刑。男童被折磨得體無完膚,身心備受摧殘,當然算得上是情節惡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現在該案件尚在偵辦當中,希望最後法院能對他嚴懲不貸!因為拐賣兒童和虐童行為實在是太惡劣了,簡直是人神共憤!


冰焰


將一個年僅四歲的幼童折磨得遍體鱗傷,犯罪分子的兇殘令人髮指,如果法律判處這樣的惡人死刑我將舉雙手贊成!

事情發生在今年的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永順縣塔臥鎮茶林村六組的四歲男童外出找媽媽,結果在途中被男子伍某帶走。伍某是永順縣顆砂鄉年豐村人,而豐村人與男童所在的茶林村雖然位於不同的鄉鎮,但是兩村相鄰。

由此,我們可以大致推斷出嫌疑人伍某其實是與男童的家人有一些相識的,這也就解釋了後來為何伍某能夠與男童的家屬取得了聯繫並且索要贖金了。

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嫌疑人伍某將男童帶走的行為並非早有預謀而是臨時起意,至於他最初的犯罪動機究竟是為了拐賣孩子還是單純地綁架索目前還不得而知。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他的目的是為了錢。

結合伍某有吸毒史且在開摩托車將男童帶走的中途因為“精神恍惚”突然摔跤的情況來看,我們有理由相信伍某在案發時很有可能剛剛吸食過毒品,帶走孩子的目的多半是為了換取錢財以此來維持自己的吸毒所需。

我們假設伍某一開始只是想將孩子帶走賣掉,但從之後他向男童家人索要贖金的行為來看,他的主觀故意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即由拐賣兒童的故意轉化為了綁架勒索的故意,因此伍某和同夥實際所涉嫌的罪名應當是綁架罪。


(被警方在賓館內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伍某)

所謂的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實際控制他人的行為。

伍某在將孩子帶走之後,殘忍地對孩子進行傷害和虐待,其目的大概一是為了給孩子的家人施加一定的精神壓力,讓對方早點付出贖金,同時也是為了進一步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讓孩子完全喪失反抗的意識。只是一個四歲的孩子在他這樣一個身強力壯的成人面前又有什麼反抗的能力可言呢?用如此的手段對待孩子實在太過於殘忍,太過於泯滅人性。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男童被解救時身上可見明顯的傷痕)

對照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嫌疑人被判死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受害男童的傷情達到了重傷程度。

根據此前媒體從永順警方瞭解的信息顯示,男童雖然主要是皮肉傷,並沒有內傷,但傷情並不容樂觀。我國的《人體損失程度鑑定標準》中規定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或者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0cm以上的構成重傷二級。個人認為男童所受之傷極有可能已經構成了重傷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主犯的伍某在法律上被判處死刑的概率還是很大的。

在我看來男童多少還是幸運的,因為曾經有過不少有著與他相似遭遇的孩子最後都不幸殞命了。兇殘的犯罪分子固然值得人們痛恨,但是作為家長也必須從中吸取教訓,因為一次偶然的疏忽大意很有可能就是釀成悲劇的根源!不要等到不幸的事情真正的發生以後再去痛哭流涕,那樣的眼淚根本沒有意義!



通城丹妹


這起案件,並非拐騙兒童,而應當構成綁架罪。

從案情回顧看:

8月13日下午一點鐘左右,家住在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順縣塔臥鎮茶林村六組的楊小武(化名)獨自一人離開家,沿著公路去找出門趕場的媽媽,未曾想卻被被犯罪嫌疑人伍某全盯上並帶走。

當天晚上,楊小武的家人發現楊小武失蹤後,即報警併發布尋人啟事。

警察在接警之後隨即展開了調查,於8月17日凌晨在一家賓館找到了楊小武,並將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及另一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楊小武被找到時全身多處,包括肛門部位都有燙傷痕跡,疑似受到嚴重虐待。

據悉,伍某全在此期間曾經向孩子的父母索要20萬贖金。

據警方介紹,犯罪嫌疑人伍某全有吸毒其他犯罪前科。

關於這段視頻,大約在19日的時候,我曾經在網上看到過,從警察抓捕的現場視頻看,小男孩全身赤裸,全身有不同程度的傷痕,其中肛門周圍有大量血跡(是否有燙傷在視頻中無法看到),而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僅著內褲,在一個雙人標間的旅店中被抓獲。

從視頻畫面上看,伍某全很可能對小男孩實施了猥褻行為(強姦罪無法針對男性實施),但該行為是否存在,還需要警方進一步的偵查。

我們姑且假設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對男童實施了猥褻行為,那麼目前的問題,就是伍某全究竟該如何定罪?

關於伍某全的犯罪行為定性:

首先我們來看伍某全的主要犯罪行為,這方面涉及了三個罪名,分別是非法拘禁罪、綁架罪和拐賣兒童罪。

通過具體行為來看,伍某全在男童一個人離開家尋找家人的時候,將男童拐騙到自己的住處。如果單從這一個行為上看,無法判斷伍某全的意圖究竟在於拐騙、綁架,還是單純的非法拘禁。

結合兩個罪名的行為規定來看:

  • 拐賣兒童罪:

其主觀要求犯罪嫌疑人以“賣”為目的,即將拐騙來的兒童賣給他人,自己賺取拐賣兒童的費用;

  • 綁架罪:

其主觀要求以勒索贖金或其他為目的(主要為政治目的,如釋放被抓捕的同夥之類),要求行為人通過控制被綁架的人或人質,要求其家屬或官方支付高額贖金或實行某項行為。

簡單說,拐賣兒童罪,是將兒童賣給其他人,嫌疑人從收買人處取得錢財;而綁架罪,是脅持勒索家人,直接從其家人處獲取贖金。

結合兩個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上看:

  • 拐賣兒童罪:

基準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諸如姦淫沒拐賣的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八項行為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綁架罪:

基準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很明顯可以看出,綁架罪的刑罰規定,要遠遠重於拐賣兒童罪。

從兩罪的行為上看,本案裡伍某全在行為之處雖然只是拐騙男童,但在其後的行為中,伍某全向男童的父母索要贖金,這就已經符合了綁架罪的行為特徵,就應當依照綁架罪的規定和量刑幅度對其予以認定。


那麼新的問題又來了,綁架罪中並沒有規定強姦或者猥褻被綁架人,致被綁架人輕傷以上結果的該如何認定。

那麼,本案中對男童的猥褻行為該如何認定?

依照《刑罰》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而在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規定中,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規定上看,如果伍某全實施了猥褻行為,致使兒童受傷,似乎也只能在五年有期徒刑的範圍內從重處罰。

結果是否真的如此呢?

我們再來查查看司法解釋是否有相關的規定:

在2013年10月23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第23條第一款規定:

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本案中伍某全對男童的猥褻(生殖器官周圍的燙傷)經鑑定後達到輕傷以上結果的,將依照故意傷害罪或猥褻兒童罪中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怎麼理解呢?

在故意傷害罪的規定中,輕傷(包括輕傷二級和輕傷一級)結果的法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重傷則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如果男童的傷情鑑定後只符合輕傷的結果,那麼此時對伍某全的行為可以在猥褻兒童罪的罪名中從重處罰,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量刑;如果男童的傷情鑑定符合重傷的結果,那麼就將不再對伍某全認定為猥褻兒童,而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量刑幅度內確定刑罰標準。

那麼,如果男童構成重傷了,那麼又該如何認定伍某全的行為性質?

伍某全的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併罰?

如果只涉及猥褻致傷這一個行為,那麼按照上述的規定,根據輕傷或者重傷,認定其構成猥褻兒童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即可,但現在的問題在於,伍某全的行為中,還包括了綁架罪,此時對伍某全,是處單一罪名,還是數罪併罰?

剛剛我們已經談到,在綁架罪中,如果行為人致被綁架人構成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那麼,結論就可以得出了:

(1)如果男童的傷情經鑑定後構成重傷,則伍某全的猥褻致傷行為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同時由於伍某全主行為構成綁架罪,根據罪刑法定的規定,屬於吸收犯和法定的一罪,即綁架罪吸收了故意傷害罪,最終審理時將只認定構成綁架罪一罪,量刑幅度為無期徒刑或死刑,此時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2)如果男童的傷情經鑑定後構成輕傷,由於綁架罪無法吸收輕傷及以下的傷情結果,並且針對《性侵意見》的規定,輕傷結果時將在猥褻兒童和故意傷害罪中較重的罪名予以認定,

因此可能的結果為伍某全構成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數罪併罰,或綁架罪和猥褻兒童罪的數罪併罰;其量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綁架罪)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罪),此時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3)如果男童的傷情經鑑定後僅構成輕微傷,此時無法根據《性侵意見》的規定,將猥褻行為轉化為故意傷害行為,因此對於伍某全的行為,則可能構成綁架罪和猥褻兒童罪的數罪併罰,其量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綁架罪)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罪),此時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對伍某全實施死刑,那麼就要求男童的傷情鑑定結果必須在重傷以上,否則其法定最高刑只有無期徒刑。

所以,伍某全的生死,就決定於其對男童所實施的傷害行為的輕重,雖然個人並不想男童過於傷痛,但我也希望伍某全能最終被判處死刑的結果。

最後,在本案中,由於男童是為了尋找母親而從家中單獨走出後被拐走,此時就不得不引起各位家長的注意,對於孩子而言,無論任何時候,身邊都不能離開家人。

我記得昨天看到一篇文章,是說家長在家中臥室睡覺,有一個偽裝成某快餐店送餐人員的人,敲門和孩子說有飲料忘記在車上,讓孩子陪他一起下樓拿。當家長反應過來並衝出去的時候,載有孩子和人販子的電梯門剛要閉合,於是在最後關頭這位母親將自己的孩子救了回來。

如果當時再晚上幾秒鐘,恐怕自己的孩子就要被人販子拐走,很可能終身再也無法團聚。

朋友也曾經在車站看到過一個父親,就在一轉身的時間,自己的孩子就被人販子帶走,朋友說從來沒見過哪個大男人能哭得那麼聲嘶力竭。

人販子拐賣孩子這事,任何時候都經不得大意,尤其是在自己的家門口或小區樓門口,越是家長認為熟悉,無須過於擔心的地方,其實恰恰是人販子們最善於下手的地方。

最後的最後,希望每一個家長,都能照顧好自己的孩子,每一個孩子都能在自己家人身邊健康長大。


高萌Goal


世上竟有如此惡毒險惡之人,竟然能對一個4歲的孩童下此毒手!

據新聞報道:

8月13日下午一點鐘左右,家住在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順縣塔臥鎮茶林村六組的楊小武(化名)獨自一人離開家,沿著公路去找出門趕場的媽媽,未曾想卻被被犯罪嫌疑人伍某全盯上並帶走。

當天晚上,楊小武的家人發現楊小武失蹤後,即報警併發布尋人啟事。

警察在接警之後隨即展開了調查,於8月17日凌晨在一家賓館找到了楊小武,並將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及另一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楊小武被找到時全身多處有燙傷,疑似受到嚴重虐待!

據警方介紹,犯罪嫌疑人伍某全有吸毒其他犯罪前科。


本案並非簡單的拐賣兒童,因為據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介紹,他們是打算拐走孩子之後向家屬要錢,即他們的行為涉嫌綁架罪,根據法律規定他們將最高面臨無期徒刑的刑罰。

而伍某全在綁架了孩子之後,還嚴重的虐待孩子,導致楊小武全身受傷,如果最終經法醫鑑定構成重傷以上的,則伍某全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且其還有吸毒等犯罪前科,依照法律規定,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世上怎麼會有這麼惡毒的人呢,為了錢財綁架孩子也就算了,你們的目的只是為了拿到錢而已,但是孩子是無辜的,他不應該承擔這種慘絕人寰的虐待

同時,筆者在此想要再次呼籲的是:不要讓孩子一個人在家,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

從新聞中也可以看到,楊小武之所以會獨立出門,其目的是去找媽媽,這才給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機。一個4歲的孩童,怎麼能讓他獨自在家呢?他什麼都不懂,獨自在家極容易感到害怕,而一旦害怕,誰也不知道會作出什麼事情來。一旦發生了嚴重的後果,誰也承擔不起這個責任。比如本案,楊小武最終被拐走而導致全身多處受傷,不知道孩子的父母見到孩子是否會感到後悔呢?

要知道的是,在美國如果單獨將孩子留在家中,則構成危害孩子安全罪,父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啊。

望家長們在撫育孩子的過程之中一定要小心注意,不要讓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否則將後悔莫及!


羅召均律師


應該尊重民意,判處這種喪盡天良的惡魔死刑。

事件簡介:

8月13號下午,湖南永順縣一4歲男童在出門找媽媽途中被一陌生男子帶走。

8月17日凌晨3時,警方在一賓館內發現遍體鱗傷的男童。孩子被發現時全身多處淤血和燙傷,眼兩邊都是血,肛門被燙傷,已陷入昏迷。據警方調查,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和前科,事發後嫌疑人曾向家屬索要20萬贖金。

對孩子犯罪,是哪個民族或國家都不能容忍的。僅目前透露的信息來看,這名犯罪嫌疑人已經犯了拐賣兒童罪、綁架勒索罪、非法拘禁、虐待兒童罪,如果這其中還有性侵等惡劣情節,則涉及到其他罪行。而且該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還有犯罪前科,可以說是十惡不赦,不知悔改。

讓這種人活著是浪費納稅人的稅金,也不足以震懾類似的犯罪分子。個人和其他網友一樣,支持判處該嫌疑人死刑,最好能立即執行。

有些人擔心如果對這類犯罪分子直接判死刑會刺激他們,讓他們更加喪心病狂,從而威脅到其他孩子的生命安全。

個人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那些喪心病狂的犯罪分子根本就不會因為減輕對他們的處罰而手下留情,對待他們不能按照正常人的思維來判斷。像這種犯罪分子,發現一個消滅一個,才能真正的保護到更多無辜的孩子。

最後,除惡務盡,懲惡才能揚善,支持判處嫌疑人死刑!


夜雨如書


綁架勒索、人身傷害、虐待兒童,再加上有前科,怎麼也得是個無期。


先簡單說下事件

事情發生在湖南永順,8月13日下午的時候,一個4歲的男孩獨自出去找媽媽。結果,中途被一陌生男子帶走。

男孩的家人發現孩子丟失之後,馬上選擇了報警。

而在過程中,男孩的父母也接到了勒索信息,對方聲稱索要20萬。

最終於8月17日凌晨3點找到男孩,同時抓獲犯罪嫌疑人伍某。

同時,也發現男孩身上有多處傷痕,其中包括被毆打的淤傷,以及明顯的燙傷痕跡,隨即將孩子送往醫院,在普通病房進行治療,目前傷情穩定。

從法律角度來看,該事件應當定性為綁架勒索

通過犯罪嫌疑人伍某禁錮男孩兒,以及所要贖金的行為來說,這就是綁架勒索。

而且其中存在著虐待兒童和人身傷害,所以其行為更加惡劣。

再結合伍某曾有前科,以及有吸毒史。

所以總的來說,是“重罪+主觀惡性+犯罪記錄”,那麼至少是重判。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描述內容,該行為最終無期的可能性較大。

不過,目前筆者也是管中窺豹,可能還有一些事實真相沒有曝光出來,所以具體結果還是要看法院的判決。

而筆者個人認為:應當處以死刑

如果非要從行為本身,以及主觀惡性的上的判斷來說,犯罪嫌疑人較大可能性只是無期。

但是筆者私認為:刑罰存在的根本意義並不是“刑”,而是“罰”。刑只是一種手段,我國古代的“打”,和如今的“關”,所要實現的都是體現“罰”的目的。但“罰”並不是讓其遭受損失,而是要讓其知錯能改。從我們近年曝光的事件來看,很多犯罪者都有前科,這就意味著曾經的處罰,對其毫無意義可言,並沒有實現知錯能改。

所以,我們必須要客觀認識到“罰”的意義,既然罰了,就要讓他改,否則為什麼要罰?只是為了補償嗎?既然如此,私下補償又有何不可?所以,“罰”,絕不能不痛不癢。

我們參照參照此事件,從我們現有的懲罰標準來看,“關”是無法拯救這個人的,他犯過錯,又犯錯,不知悔改,又沒有任何道德約束。至少應該是無期,而不是現有規則下至多是無期。

如果僅僅關了一二十年放出來,他還會繼續犯錯,到時候對於社會的影響將不可估量。

故此,筆者認為當處以死刑,此人已無可救藥,這是他自己放棄了自己,而不是大家放棄了他。同時,若是處於死刑,必然能夠殺一儆百,以儆效尤。


最後說兩句:這件事兒是綁架這麼簡單,其中要凸現出孩子父母疏忽照顧的問題,而且非常之明顯。竟然能讓一個四歲的孩子自己滿大街跑,縱然認為這個世界上沒有壞人,但一個四歲的孩子能夠識別出危險嗎?

筆者可以負責任的說,一個四歲的孩子在面對駛來的汽車時,絕對沒有能力在短時間做出躲避反應。

所以,不僅要處理這個綁架虐童者,還是有效的懲罰其家長。要是家長沒辦法對孩子負責,這個孩子下次繼續滿大街跑,真不一定會出什麼事兒。


小言詹詹


滅絕人倫!慘無人道!震驚!

據新聞報道:8月13日下午一點鐘左右,家住在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順縣塔臥鎮的四歲男孩獨自一人離開家,沿著公路出門找媽媽,被罪犯盯上並帶走去了一賓館。嫌疑犯敲詐勒索孩子家人要20萬。 當天晚上,孩子的家人發現小男孩失蹤後,報警。 縣公安局於8月17日凌晨3時,解救出小男孩,且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這 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辦理中。嫌疑人有吸毒史和犯罪前科。

孩子現在在醫院傷情已經穩定。 這倆人虐待孩子的手法殘忍,觸目驚心!可能是為了阻止孩子撕心裂肺的叫喊,竟然往孩子的嘴巴里灌開水,孩子的嘴已燙腫,下巴皮膚燙傷, 打的孩子眼睛兩邊都是血,孩子的臉是綠的,被打青了!屁股兩邊都是烙印,也不知被什麼東西烙的,孩子屁股腫得慘不忍睹! 全身多處瘀血,黑紫! 背部看著像是鞭痕。 據報道,就連肛門也被被燙傷。孩子驚恐無助的雙眼震驚了人心!這兩個失去人性的嫌疑人手段卑劣,常人無法想象!真恨不得立刻將這兩個罪犯死刑!



孩子經歷的慘無人道的摧殘!一個年僅四歲的孩子,被人拐走,除了大哭,沒有任何辦法做出反抗! 因為父母家人的過失壞人喪心病狂導致這個單純幼小的孩子遭受這麼慘痛的折磨!怎麼能把孩子丟家裡呢?父母整天給孩子講安全教育!我看任何的安全教育都離不開父母對孩子的陪伴和密切關注!

所以靜靜認為:這兩個畜牲不如的傢伙涉嫌拐騙兒童罪、綁架勒索罪、非法拘禁兒童罪,吸毒……其它的還在審理中,可謂數罪集一身!它們能對一個幼小的孩子下如此毒手,早已失去了人性!不判死刑不足以震懾其它犯罪分子!所以建議死刑! 相信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地嚴懲!

建議大家有孩子的一定看好自己的孩子,大家一起提高警惕,不做冷漠的局外人!不要放過任何一個拐騙孩子的畜牲。 不讓這些悲慘的事件再次發生。


靜靜觀天下


看了視頻和事情經過,覺得我們國家的法律真是太仁慈了。對於這些人渣,就應該直接死刑。要是不講法律,就應該亂石砸死。

第一是關於這個案子法律上的認定。看了案情,這個案子其實不是拐賣人口,因為嫌疑人並沒有把孩子帶去外地,也沒有找買家。嫌疑人控制了孩子之後,聯繫孩子的家人索要贖金,這是明顯的綁架行為。至於在賓館傷害孩子,這屬於故意傷害。所以嫌疑人被抓獲,最終應該會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兩罪並罰。但是,根據現行刑法,嫌疑人肯定不會被判處死刑,甚至連無期徒刑都不會。最多判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第二所以壞人這麼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太仁慈。像前段時間我們討論的拐賣兒童應判死刑,得到了絕大多數答友贊同。像這種對孩子的犯罪,絕對應該從重從嚴,絕不姑息。

第三案件中說四歲的孩子自己出門,然後被拐。家長也應該反思一下,不要輕易放任孩子自己出門。壞人那麼多,自己更要長點心。希望這種悲劇不要再發生。


律師獨角獸


人心都是肉長成,可有的人心是怎麼煉成蛇蠍狠毒的心腸呢?


4歲孩子似懂非懂的年齡,在l3日下午沿公路去找趕場媽媽的途中,被伍某誘拐走帶到一賓館中。4歲孩子在陌生人跟前見不到媽媽,怎能不哭不鬧?怎能知道哭鬧後將給自己帶來的後果?既然拿孩子做為交換抄票的籌碼,怎能對孩子做出如此喪心病狂之事?燙傷、淤青,全身傷痕累累在這4天之內,經歷了非人的待遇。幸好警方快速破案將其與另一位犯罪人,在17日抓獲,救出孩子。從罪犯口中得知,他們想從孩子家長勒索錢財,即又是綁架案!據瞭解伍某犯罪人有吸毒史還有犯罪前科,這是刑法懲罰教育過後的屢教不改者,導致4歲孩子受到身心創傷,在他們的手底下還能活著救出來真是萬幸。對這般如此的犯罪人還有坐牢教育的意義嗎?我認為伍某知而犯不改,犯而再犯更猖狂,那麼他知道有一天還得被抓,他還有吸毒史,對他家人精神上也是暗無天日的摧殘。或者他不想活了,自己沒死的膽量,在沒能力養活自己又死不起的情況下,良心泯滅的捉死活著。誘拐、綁架、虐待重罪之重,那麼法律判其死刑不為過?送其去極樂世界吧,人間他呆不了,對人民也安全、對其父母家人也解脫!

看孩子是大事,請忙碌的家長們,不要將不慬事的孩子單獨留家,孩子的安全問題容不得半點粗心大意,或者是僥倖心理。且莫出現惡果後,再去找那後悔藥,可惜人間沒有,有的是赤裸裸的傷痛!


喜歡寫


這是一個很讓人心痛悲傷的話題,對於被拐賣的兒童和其家庭我是深深表示同情的,同時對於人販子深惡痛絕。

從經濟角度來說,拐賣孩子有市場,雖然把人當成商品有些太殘忍。

有需求就會有供給,不管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事情,能夠產生利潤而且是高的讓人心動的利潤,就會有人鋌而走險,否則監獄裡也不會關著那麼多人了。傳宗接代的概念深深植入進國人的思想中,但因為各種原因,有的夫妻無法生育,可又想要孩子,怎麼辦?通過正常的領養渠道不能達成夙願,就催生了買一個的想法。

有人買就有人賣,一個小孩動輒幾萬塊錢,比打工掙錢快的多,又輕鬆,所以才有人販子甘冒判刑的風險拐賣兒童。

買賣兒童的作案風險小,不易被揭發。拐賣兒童比較容易得手,即便日後兒童被解救也無檢舉揭發的能力,同時孩子被賣出後買賣雙方往往就斷了聯繫,不僅解救難度大,也增加了破案取證難度,所以在很多節目中看到尋親幾十年的。

基層政法系統人士表示,拐賣兒童犯罪之所以屢打不絕,需求旺盛是一個重要原因。公安系統人士反映,許多被拐賣的嬰兒已經在買入地落了戶口,這給辦案人員解救兒童和對收買者的處罰都造成了困難。

法律法規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沒有觸犯虐待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因此,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吸毒等前科,很有可能判處死刑!

願孩子早日康復,健康成長!罪犯一輩子活在懺悔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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