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合謀盜竊撈沙工具 雙雙獲刑並罰金

蘆溪法院網訊 兩名男子三次來到同一家沙場內竊取他人價值27400元的財物。近日,蘆溪法院對該盜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劉某、廖某將被害人謝某停放在黃州沙場的一臺撈沙用的減速機、35套挖沙鐵勺及鏈板盜取後賣掉。後來,二人在西家灣沙場內盜取了謝軍的半艘船、一隻機械抓鬥,盜取後運至黃州沙場供自己撈沙用,又將一艘停在岸上的半撈沙鐵船以1300元的價格賣給劉忠桂。經鑑定,被盜物品的價值為27400元。

二人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劉某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廖某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九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廖某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根據二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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