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一棵楠木树牟利 五村民都获刑又罚金

芦溪法院网讯 五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出售、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一棵,该案现已被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2017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以4000元购买了被告人李甲的丈夫在芦溪县某山上的一棵野生楠木树,在雇人采挖途中被森林公安局发现后将树重新移种回采挖地。不久,李某又雇被告人李乙将树挖出,并通过李丙联系到买家李丁并以13000元的价格将树售出。同年2月6日凌晨,李某雇佣刘某(另案处理)驾车与李甲一起将树运至李丁指定的地址并种好。经鉴定,该棵楠木树为樟棵楠属的闽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李甲分别犯非法出售,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李乙、李丙、丁分别犯非法收购、非法出售、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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