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交流又有新政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交流又有新政啦!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4号)文件要求,我市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动工作有了一项重要的变化,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不受事业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我市人社局转发了此文件并进一步规范了实施细则。这一变化将为事业单位人员带来哪些福利呢?小编这就带大家来看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交流又有新政啦!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文件对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做出了如下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调入单位应有空缺编制和岗位,拟交流人员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通过交流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并规定了6种一般不得交流的情形:

1

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

2

县(市、区)以上所属事业单位从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在乡镇(街道)工作不满5年的;

3

通过招生招聘并轨方式为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人员,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4

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5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6

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通过交流方式新进人员,应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不受事业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

敲黑板!!!这是最重要的变化,也就是说,今后事业单位交流调动可以采取逆向交流的方式,即由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交流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性质与调入单位的性质保持一致。市人力社保局也针对这项规定提出了4条实施意见:

1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人员一般不得交流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

对省外事业单位新交流到我市事业单位的人员,仍按原交流调动规定执行,即只能是同类经费性质间或全额向差额及自收自支、差额向自收自支流动;交流到我市后再次交流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

对已明确要改革的自收自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4

对本通知发布实施后涉及的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撤并而调整的在职在编人员可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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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交流实行回避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拟交流人员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政审结论;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交流,或原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交流到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适当简化程序,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交流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关系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交流的新政策,大家都了解了吗?

绍报新媒体中心出品

审核: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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