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賣家毀約:配偶不同意房子不能賣!律師:胡扯

隨著房價的不斷提升,更多的人覺得價格親民的二手房是購房的較好選擇。但在二手房交易中,由於交易金額較大,對非專業的購房人來講卻蘊藏著大量的法律風險,一旦掉以輕心,就會引發糾紛,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7月6日,“得意投資交流群”特邀馳縱律師事務所的黃律師在線答疑購房法律知識,在線分享二手房買賣常見案例。

首先黃律師給大家分享了一個二手房買賣的一個糾紛,主要是涉及定金賠償和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確權。

【案例分享】

買方A某與房東B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3萬元整給房東B某。結果,房東B某以房屋買賣合同的支付條款違反天津市房管局的有關規定以及其配偶不同意出賣該處房產為由,拒絕出售房屋。於是,買方A某要求房東按照規定雙倍返還定金(之前支付的3萬元定金已經收回)。

雙方協商未果,買方A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法院判令該房東雙倍返還定金。案件的糾紛在於,房東B某想要以房屋為夫妻財產,自己不能單獨出售為由,申請法院判決定金的合同無效,拒絕支付違約金。

看到這裡,大家估計都一臉茫然,急求解釋,接下來就聽聽黃律師的分析。

黃律師表示,此案件的糾紛在於,被告想要以房屋為夫妻財產,自己不能單獨出售為由。申請法院判決定金的合同無效,拒絕支付違約金。

接著關於合同效力和房屋確權給了以下解釋:

1、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2、出賣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權屬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3、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對房屋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出賣人因缺乏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導致其無法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夫妻共同房產的解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因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講解完案例後,網友開始了提問,小編在這挑選了幾個典型的進行分享。

【問】婚前買了套還建房房當投資,貸款沒還清,房產證沒辦下來,當時有簽訂合同,五年後辦理過戶,目前要結婚,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答】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判斷是婚前還是婚後。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其他協議約定所屬權,又是在婚後籤的合同,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很多房子房產證不是當時能辦下來,婚後財產還是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進行判斷。

【問】婚後買了套房子,離婚證已拿,離婚時候房子分割沒有寫在離婚協議裡面,但是有套房其中一方私下寫了放棄其房屋的所有權,這個有法律效力嗎?

【答】備案了財產分割的話,後續很難再改。當時還沒有分割的財產,可以再要求分割。 簽了協議願意放棄的,協議有效。

最後黃律師提示,由於二手市場交易量大、購買人多,因此在購買二手房的過程中,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買房一定要留心,對一些存在問題的房子千萬不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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