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家毁约:配偶不同意房子不能卖!律师:胡扯

随着房价的不断提升,更多的人觉得价格亲民的二手房是购房的较好选择。但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交易金额较大,对非专业的购房人来讲却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一旦掉以轻心,就会引发纠纷,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7月6日,“得意投资交流群”特邀驰纵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在线答疑购房法律知识,在线分享二手房买卖常见案例。

首先黄律师给大家分享了一个二手房买卖的一个纠纷,主要是涉及定金赔偿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确权。

【案例分享】

买方A某与房东B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3万元整给房东B某。结果,房东B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违反天津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配偶不同意出卖该处房产为由,拒绝出售房屋。于是,买方A某要求房东按照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之前支付的3万元定金已经收回)。

双方协商未果,买方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东双倍返还定金。案件的纠纷在于,房东B某想要以房屋为夫妻财产,自己不能单独出售为由,申请法院判决定金的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违约金。

看到这里,大家估计都一脸茫然,急求解释,接下来就听听黄律师的分析。

黄律师表示,此案件的纠纷在于,被告想要以房屋为夫妻财产,自己不能单独出售为由。申请法院判决定金的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违约金。

接着关于合同效力和房屋确权给了以下解释:

1、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出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3、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因缺乏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其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解释,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讲解完案例后,网友开始了提问,小编在这挑选了几个典型的进行分享。

【问】婚前买了套还建房房当投资,贷款没还清,房产证没办下来,当时有签订合同,五年后办理过户,目前要结婚,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判断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其他协议约定所属权,又是在婚后签的合同,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很多房子房产证不是当时能办下来,婚后财产还是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进行判断。

【问】婚后买了套房子,离婚证已拿,离婚时候房子分割没有写在离婚协议里面,但是有套房其中一方私下写了放弃其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有法律效力吗?

【答】备案了财产分割的话,后续很难再改。当时还没有分割的财产,可以再要求分割。 签了协议愿意放弃的,协议有效。

最后黄律师提示,由于二手市场交易量大、购买人多,因此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买房一定要留心,对一些存在问题的房子千万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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