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的消防設施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危險化學品專業培訓以及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經營商店(場所)、儲存區無人員住宿。

危化證的申請範圍

辦理機構:x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受理範圍: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專營進口、出口)的單位均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的單位需申請辦理甲種經營許可證;經營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需申請辦理乙種經營許可證。

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兩種類型。在經營場所(包括店面和備貨倉庫)存放危險化學品並直接發貨的屬零售;經營場所沒有實物,在專用倉庫(包括租賃和自有)發貨的屬批發。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流程

外資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證、乙證)都由市安全監管局受理和審批,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由市安全監管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統一受理,送危化處經辦人員審查,屬零售(經營場所(包括店面和備貨倉庫)存放危險化學品)的與所在區縣安全監管局一同赴現場核查,經辦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分管處長提出初核意見,處長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分管局長批准。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2)安全評價報告;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原件的複印件或經營場所安全生產監察驗收文件原件和複印件;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原件的複印件;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危險化學品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7)申請危化證的時間為3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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