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
相信許多人都聽說過“法律援助”,但什麼人才具備申請條件呢?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無償給予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保障制度。
1、具有當地戶口或者在當地務工且持有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法院及其他機構管轄的;
3、本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
一、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請求給予工傷待遇的;
8、請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的;
9、主張因家庭暴力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衡量經濟困難有四條標準:
1、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標準依申請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來確定。具體標準以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當年公佈的標準額度為準。
2、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3、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為法律援助申請人證明其經濟困難的書面憑證。尚未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自然災害期間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災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
4、對於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申請人,無需對申請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經濟困難等適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們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的法律制度,是政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和會而做的一個努力,同時也是為經濟困難的人提供一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
符合文中提到的條件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司法部門諮詢並申請免費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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