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施行
今天,迎來了他10歲的生日
10年間,自2009年查辦第一起壟斷案件始
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
已對涉嫌壟斷行為立案100起
結案55起
這些案件涉及行業包括供水、供氣、供電
菸草、鹽業、醫藥、銀行、保險
電信、交通、旅遊、建材、廣播電視
包裝機械、建設工程、計算機軟件
商用密碼器等等……諸多領域
那麼,對於《反壟斷法》
您瞭解多少呢?
十年磨一劍
今天一起了解一下
《反壟斷法》到底反什麼?
核心內容指給您看
來看看萬江的《中國反壟斷法——理論、實踐與國際比較》怎麼說。國際上,《反壟斷法》被譽為市場經濟憲法,主要以美國反托拉斯法與歐盟競爭法兩大體系為代表。中國的《反壟斷法》更多借鑑了歐盟競爭法的內容。該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協議?什麼東東,一份協議可以壟斷市場?
《反壟斷法》說的壟斷協議
是啥呢?
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它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
聯合抵制交易;
6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支配地位?應該有個具體的比例來裁定吧?
《反壟斷法》對市場支配地位的
定義和標準是這樣的
首先說定義: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其推定標準為:
1
一個經營者市場份額達二分之一的;
2
兩個經營者市場份額合計達三分之二的;
3
三個經營者市場份額合計達四分之三的;
4
符合第2、3條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
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何謂經營者集中?
它包括 三種情形:
1
經營者合併;
2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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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學習了
讓咱問你幾個問題唄
答不上來,可得再仔細學習喲
你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哪一年實施的了不?
供水、供電、供氣等,這樣的公用企業向你強制搭售商品,算不算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吶?
公共交通行業如果強制你購買意外險這種行為,算不算違反該法?
綜合 | 中工報、法制日報、四川工商、順德市場監管
整理 | 成都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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