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客文摘
違法?根本不可能違法的,能用賠償和道歉搞定的事情,為什麼還要用法律來解決呢?放心,雖然這是四個月之內發生的第二起惡性案件,但這隻能說明是企業的管理漏洞,怎能和法律沾上邊呢?
從此次更為惡劣的案件可以看出,上次空姐遇害案發生之後,滴滴公司所謂的痛心整改,無非是鱷魚流下的眼淚而已,他們的作風依然故我,除了在一些功能上的變化之外,其它沒有做出一點有進步的改進,特別是客服功能,可以說是保持了一貫的垃圾水平。
我們回溯到上一次空姐遇難,兇手在案發之前,曾經就有一起語言性騷擾的投訴記錄,由於客服沒有聯繫上他,滴滴後續對這個投訴沒有做出妥善處理,還保持著對他業務的開放,直至最後發生兇殺案。
而此次姦殺案,在之前已經有乘客對兇手進行了投訴,說司機“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開到偏僻的地方,下車後司機繼續跟隨了一段距離”。司機的動機非常具有危險性了,但客服依然打著公事公辦的腔調,承諾兩個小時內回服,可直到案發也沒有任何動靜。而且更為可氣的是,在受害者向朋友發出求救信號後,朋友連續七次致電滴滴客服反應,但滴滴依然還是那副公事公辦的樣子。最後一次喪失了可能補救的機會。
雖說我們不能對一個全國範圍內的大平臺求全責備,要求百分百的安全和案件零發生率,但是在不到四月的時間內,類似案件連續發生兩起,而且之前都有徵兆,我們的滴滴工作人員為何就沒有一丁點的警惕性呢,這樣的客服管理還有什麼存在的意義?
無論什麼情況下,人的生命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我們哪怕承擔一些惡作劇的精力付出,寧可到頭來是一場鬧劇,我們也應該高度重視,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對於現在的滴滴順風車,我認為當下不應止於對浙江地區關閉滴滴順風車功能,應該在全國範圍內都暫停順風車業務,要讓他們在心底有一次痛徹心扉的反思和改正才好,不能再像上次一樣便宜他們了。
元芳有看法
從法律上來說,樂清女孩遇害事件是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對此負有法律責任的是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司機鍾某。
滴滴作為受害者與兇手之間的媒介,在處置此事的過程中,雖然存在明顯的不作為與慢作為,但是這種不負責任的表現實際上並沒有違法。
2016年1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中明確規定:網約車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然而在此次的樂清事件中,由於涉事的車輛屬於順風車,並不在該辦法規定的網約車範圍內,也就是說當前法律法規對於順風車的監管實際上是處於缺失狀態的。
網約車服務是一股新生的潮流,隨著城市交通需求與互聯網行業的發展應運而生。作為一個已經頗具規模的新興行業,不斷暴露出來的各類問題讓其飽受詬病。因此,針對網約車行業嚴格制定並且出臺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當前的網約車行業由於從業門檻較低,導致了司機的素質良莠不齊。加上平臺方的審核不嚴,對部分有過違法犯罪行為、誠信記錄不佳的司機不佳篩選,直接導致了網約車司機道德缺失和素質問題產生的惡性事件不絕於耳。
除此之外,平臺方往往還存在明顯的監管漏洞,對於女性乘客被騷擾事件的投訴既不重視也不嚴懲,滋生了司機的僥倖心理,導致安全隱患叢生。
因此,只有立法完善,才能讓監管部門有法可依,起到相應的監管職責。而同樣對於網約車平臺而言,一旦立法完善也就意味著只要其以往不作為或者慢作為的行為極有可能需要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這是從源頭上倒逼類似滴滴這樣的企業加強內部監管,切實維護好用戶的個人利益與人身安全!
通城丹妹
如果能像哈爾濱發生火災造成19人死亡的酒店老闆一樣被抓起來,估計滴滴平臺對乘客人身安全的重視程度就會不一樣了,畢竟很多事情都是這樣,“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罰款、停業對於這樣背靠大樹好乘涼的企業來說,只要是錢能夠解決的問題,正如一句歌詞所言,“天空飄來五個字,那都不算事”。
滴滴的客服和投訴平臺的服務,一直為大眾所詬病,基本上就是擺設。不過這個也能理解,畢竟客服和投訴平臺不能為企業帶來效益,在商言商,是捨不得投入太大的資源的,有人接接電話,傾聽一下各種吐糟即可,所以這樣的崗位一般會操作電腦,與人溝通能力尚可即能勝任。
遇害的女孩趙某的朋友在網上發文表示,在受害人發出最後一條微信“救命、搶救”之後,即於當天15:42開始撥打滴滴平臺的客服電話,滴滴表示“將有相關安全專家介入處理此事,會在1小時內回覆”,過了一個小時後,客服表示自己沒有權限,然後就讓耐心再等一個小時。(此處在內心默唸幾句粗口)這種人命關天的情況下,專家哪去了,還讓耐心等待,如果是你的親戚朋友或者家人,你能耐心等嗎?
趙某的朋友沒辦法,又去報警,警察在電話中表明身份,但是滴滴仍然拒絕提供司機的信息,還說與司機聯繫上了,趙某沒有上車。這種應急處理能力,與其巨大的影響力極其不相稱,如果想靠滴滴來救人,簡直就是說笑話。
希望能有更高層面的約談,然後全國範圍內進行整改,沒有規矩, 不成方圓,為了大家的用車安全,別無選擇!
打虎拍蠅
當年,滴滴可是被爭論“是不是黑車”,時過境遷,我不得不重新審視滴滴的合法性問題。
我個人是挺習慣用滴滴的,確實方便,這不可否認。
可能是我一個大老爺們沒啥可圖的,長得安全。但我不能因為自己喜歡用,就矇蔽了雙眼。20歲的年輕姑娘,招誰了,惹誰了,屢屢受害。
不吹不黑,看個數據。
2016年,深圳女教師遭順風車司機殺害,引起重大關注。當時就對深圳全市的滴滴司機進行了詳細排查,尤其是對司機的背景做了調查。結果是怎樣的?
有過吸毒史的有1425人,精神病1人,重大犯罪前科的1661人。有過犯罪前科的人很難在市場上找到好工作,滴滴的門檻相對比較低,讓他們獲得了新工作。
我不是鄙視有過犯罪前科的人,社會確實應該要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不能把路給堵死。可是各位要知道,比如吸毒,復吸的概率比吸菸還高,這也是不爭的事情,讓他們來做“公共交通”,真的合適嗎?
說得難聽點,這是更容易犯罪的人的收容窩?
心是好的,開錯了方子吧。
這個方子是滴滴開的,滴滴有資格開這個方子嗎?以前在火車站,學校門口的私家車拉客,我們稱為黑車;這些人如今註冊一個APP,就不是黑車了?滴滴有這個權力審核,發證嗎?
滴滴難道不怕這些人犯事嗎?當然也是怕的,但是少數的犯事,和全國生意的大量擴張來講,還是賠得起的。人家只要上市,還在乎這點?
“你敢坐我就敢賠”,就是這麼硬氣。
傅一聲
在鄭州空姐搭乘順風車遇害百天之後,浙江樂清一名20歲女孩在8月24日搭乘滴滴順風車的途中再次遇害——
又是滴滴,又是順風車,又是年輕女性被害,看來又要引起關注了:
自上次空姐遇害事件後,滴滴開始整改,最重要也最有效的一條就是隱藏了乘客性別和頭像;
有人曾說,滴滴順風車的醉翁之意不在於方便而在於
社交;首先,也有人說,是否顯示性別是乘客自己設置的,滴滴的責任沒有那麼大;
但滴滴為什麼要提供途徑供司機評判和篩選乘客?
如果因為不顯示性別導致平臺訂單流量驟減,那接單司機的動機難道不值得滴滴公司高度警惕?
其次,被害人朋友3點鐘開始跟客服溝通,被拖了一個又一個小時...
滴滴順風車是合乘車,不屬於網約車;
提高警惕,記住車牌號,告訴家人行程,無論是滴滴還是出租車都是如此,天底下沒有絕對的安全;
接著,一線客服能力有限,權限有限,但這都發出“救命”信息了,她肯定會上報的,其中的制度或流程讓人懷疑;
無論是任何行業的用戶,需要的從來都是解決問題;
如果不好好處理乘客的舉報投訴問題,這樣的事件根本無法杜絕;
然後,她本來可以不用香消玉殞,可以在幾天後開學的日子和往常一樣返校,繼續自己美好的校園生活;
努力工作,攢錢旅遊,夜景,只能成為錯過的遺憾——
滴滴佔據了90%以上的全國訂單量的市場,很可惜,只要你用網約車,你就幾乎不可能遠離滴滴;
再次,作為一個免不了使用滴滴的用戶,滴滴的“緊急求助”功能,到底有用嗎?
每一家公司在崛起時,都會打著高大上的旗號告訴別人我們推動了人類的進步,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加美好;
2018年4月,有用戶反映滴滴在玩大數據殺熟,不同手機不同級別的用戶在同一個行程下的價格不一樣,對此滴滴CTO和總裁親自下場“闢謠”,七天之內,輿論風平浪靜;
最後,同樣是4月,網友孟婆在修行在其公眾號和微博發佈《滴滴,我想和你聊一聊》,表示在打了一輛滴滴優享車後,車內有不明氣味,並感到頭暈,且司機未按正常路線行車,並中途讓其下車又上車,行為十分可疑;為此滴滴官方發文解釋,七天之內,輿論風平浪靜;
2018年4月29人,滴滴投資人張桓爆出遭遇“滴滴打人”,稱將賤賣滴滴所有投資,為此滴滴雷霆手段與張桓達成和解,七天之內,輿論風平浪靜;
2018年5月6日,21歲空姐深夜打滴滴被殺,一時間輿論沸騰,為此滴滴閃電發文表明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七天之內,輿論風平浪靜;
綜上,我們最痛苦的是,面對這樣,我們人微言輕,我們無法改變;
在這個偉大的、光明的、改變人類生活的產品面前,我們什麼也不是;
我說句實話,你聽了別哭;
明明在很努力的自救了,明明有機會挽回的,明明是很簡單的程序,明明...
特別是幾張聊天記錄,受害人同學的焦急之情看得感同身受,那可是活生生的——
雪林君
首先,滴滴管理層目前並不涉及違法,畢竟這起案件中行兇者是司機,而非平臺授意或者共謀,只能說平臺基於與死者之間的服務關係,在之前該名司機被投訴之後未能及時懲處以及事後死者朋友多次聯繫拒不提供信息的情況下,存在違約責任。基於此滴滴目前已經發布聲明,願意對平臺車輛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按照標準支付三倍賠償,所以單純的從民事角度出發,平臺給予的補償遠遠超過了法定的賠償款。但是需要提醒,平臺發佈的三倍補償款當中,必然三分之一是賠償,其與三分之二才是補償。這個平臺不應該混淆視聽。
其次本案當中該名司機的行為想必大家都應該略知一二了,構成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兩罪任何一罪都屬於刑事重罪,考慮到該名司機先對死者實施強姦行為之後在故意將其殺害,拋屍的行為來看,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惡劣的情況下,想必死刑也是在所難免了。
最後滴滴目前不僅僅應當著眼於談三倍補償的事情,畢竟誰也不是上車衝著三倍賠償款去的,如何解決或是提高滴滴平臺的應急反應能力,才是最關鍵的地方。
麋鹿說法
其實我覺得這次“滴滴”有點冤了,但“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可憐之處”在於,這次“鍋”背的有點冤,為什麼呢?因為司機行兇完全是司機的個人行為,如果司機跑的是出租車,他也一樣會行兇,所以“順風車”和“行兇”之間並沒有任何的因果的關係。但民眾和輿論卻把“滴滴”推上了風口浪尖,反而譴責兇手和兇手身上背的“貸款”卻少之又少。
在人間有誰活著不像是一場煉獄,放好心態,且行且珍惜。
再說“滴滴”的“可恨之處”:此前已有一位“林女士”遇到的相同的遭遇,僥倖得脫,並已經投訴這位司機有不軌行為。。。但是並未引起“滴滴”平臺的重視。此其罪一。當事件發生後,親友報警,警方在亮明身份後,仍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此其罪二。
當然,平臺固然要保護司機的隱私等信息,但既然警方已表明身份,那麼就必須做出配合。
其實,相較於快車,專車,我個人還是比較看好“順風車”業務的,希望此次事件後你做的更完善。
女生出門還是要多留心眼,注意保護好自己。
想靜靜的皮卡丘
浙江運管的反應夠迅速,但我認為滴滴公司的管理層肯定不會受到什麼影響,至於檢察院則絕對不會介入對滴滴公司的調查。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首先來分析下滴滴監管層的問題。滴滴監管層看起來與此次樂清案件毫無關聯。雖然滴滴公司顯然在案發前,對其他乘客的投訴沒有當回事,在案發後也沒有太重視。直到今天各大媒體報道後,才當做危機來公關了。但是法律上講究的是直接的,必然的聯繫。殺人是司機個人所為,與滴滴公司沒有直接聯繫。滴滴審核通過的司機,與殺人也無必然關係。所以滴滴的責任主要是一些監管不利,至於滴滴公司的監管層則沒有明顯的失職行為,所以這個事件最後,滴滴公司最多承擔一些民事賠償責任,其高管則毫無影響。
其二來分析下檢察院的介入。檢察院的公訴部門肯定會參加對司機提起的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公訴。但是檢察院並無職權對滴滴公司及其高管進行調查。滴滴公司最多最後承擔一些行政責任,這個會由運政處理。但滴滴公司及其高管肯定沒有刑事責任。
其三滴滴公司重要的是設計一整套保障乘客安全的機制,例如APP中設計乘客報警一鍵按鈕,在乘客報警後,滴滴後臺立即電話聯繫司機,並將司機行車軌跡報告警方。又如滴滴應該強制司機安裝車載監控設施 並與滴滴後臺聯網。滴滴不能只想著抽水,而將乘客安全置於不顧。
律師獨角獸
滴滴平臺目前來看並不涉嫌違法,但是此案的影響力遠超出了違法行為帶來的影響。
20歲的年紀,正是人生最美好的時候,然而浙江溫州趙某的生命卻永遠的定格在了20歲...
趙某的遇難讓人十分痛心,我們隊兇手都是深惡痛絕,然而本案之中滴滴順風車平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老羅認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本案之中被害人是趙某,而兇手是滴滴順風車死機,滴滴在本案之中的角色其實只是一箇中介而已(順分車與快車或者是專車還不同,現在很多滴滴的快車是滴滴專門僱傭的司機在駕駛,平臺對司機的管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順風車不同,順風車只是滴滴提供了一個平臺以促使那些有空置資源的順風車最大化的實現資源的利用,平臺與司機之間沒有任何直接的關聯關係),那麼滴滴在其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而刑事案件之中需要的是直接的因果關係,這種平臺未及時響應,更多的只是涉及到平臺管理或者監管的責任,與趙某的死亡沒有直接的關係,那麼滴滴並不違反法律,即滴滴的管理層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那麼公檢法會進行調查嗎?筆者認為也不會。公檢法進行調查只是針對刑事案件案件進行調查而已,而本案之中滴滴並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共犯等,公檢法進行調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後,老羅想說的是:滴滴作為國內一家獨大的互聯網打車平臺,在經歷了前期的多家平臺共同競爭之後現在留存下來,肯定會想著要儘快的賺取利潤彌補前期價格戰所留下來的虧損,這無可厚非,畢竟是市場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就可以如此放鬆對消費者生命安全的考慮,否則市場終究還是會作出選擇!
羅召均律師
講真,我認為滴滴沒什麼責任。這個罪犯本來就做好了行兇的準備,如果沒有滴滴,他可能會利用其他方式實施犯罪。簡單點說,有沒有滴滴,都阻止不了他的犯罪行為。實際上出租車司機強姦案也不再少說,只不過影響力沒那麼大。舉個例子,幾年前的富士康跳樓事件,鬧的沸沸揚揚,但是人家員工自殺率比中國公民平均自殺率還要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