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辞退信)是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案例」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辞退信)是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案情简介:姚某佳通过网上招聘入职BBS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BBS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姚某佳担任供应链专员工作,月工资为9,000元。2016年9月7日,BBS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姚某佳发送了“记过处分决定”。2016年10月28日,BBS公司向姚某佳发出警告处分,姚某佳在该份警告处分决定书下方签名。2016年12月8日,BBS公司向姚某佳发出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中载明,因您2016年度累计收到警告信2次 ,并在第3次警告时公司直接给予了辞退信处理 。姚某佳收到BBS公司辞退的电子邮件后,向BBS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单位明确辞退的依据。2016年12月8日,BBS公司通过EMS向姚某佳邮寄送达了辞退信,表示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辞退。姚某佳收到BBS公司的辞退信后,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6)办字第237X号裁决书,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BBS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官审理:BBS公司称,对于仲裁委计算的赔偿金及十三薪的数额认可,但姚某佳在一年内有两次记过一次警告,所以BBS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姚某佳的劳动合同关系,BBS公司不应支付姚某佳赔偿金。因BBS公司系合法与姚某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同意支付姚某佳赔偿金及十三薪,同意仲裁委的其他裁决结果。姚某佳则称,在其入职期间工作踏实、勤恳,从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BBS公司管理人员带有个人情绪,利用公司的名义以达到其个人目的。BBS公司前后对姚某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一致。姚某佳并无违纪行为,BBS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姚某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姚某佳于2016年12月15日离职,理应享有第十三薪的待遇。不同意BBS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BBS公司以姚某佳在12个月内被两次书面警告和一次记过,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可对姚某佳作出辞退决定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BBS公司在2016年12月8日通过EMS向姚某佳邮寄送达的辞退信中载明BBS公司系以姚某佳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为由辞退姚某佳。因BBS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并未规定,员工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可以辞退,且BBS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解除与姚某佳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因此,BBS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姚某佳的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所述,因BBS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了与姚某佳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姚某佳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和规章制度的依据,而且在程序上要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包括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的遣词造句都要严格准确。就本案来讲,由于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明确的解除理由是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与本案当事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三次被警告实际情况还是有不符合之处的,而法院审理一定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裁判,如果本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写明的理由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本案会有不一样的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最好聘请专业人士咨询,否则就可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下风,甚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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