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大媽怒摔手機,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壞

6月19日,寧波一女生不慎遺失一部iPhone 7手機,當她找到拾獲者,提出以500元錢換回手機時,被對方以酬金太少而拒絕。交涉過程中,因隨行同學質問大媽這是“非法侵佔”時,大媽當眾怒摔手機。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輿論紛紛譴責怒摔手機的大媽不近人情,並質疑轄區民警介入太晚,存在不作為嫌疑。

寧波大媽怒摔手機,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壞

筆者前不久有一次類似的遺失手機經歷。但幸運的是,五天後神奇般地找了回來。整個過程顯示,寧波大媽並非都不近人情,警察也並非不作為。

1\ 先描述一下這其中的曲折過程。

某日早上乘坐公交上班時,隨身攜帶了一個裝有iPhone5S和其他物品的文件袋。上車後,順手把文件袋墊到了腰後。下車時,竟然忘記了背後的這個文件袋。

此時公交車已經絕塵而去。馬上撥打文件袋裡的手機,能打通但無人接聽。又聯繫公交公司報失,接線員承諾,若有拾獲者歸還物品,會第一時間通知我。

但到了中午,沒有任何消息。再次打電話到公交公司,工作人員說核實後,沒有人歸還類似物品,因此她建議到派出所報案。

去派出所報案路上,再次撥打手機,仍然能打通。由此判定揀到手機的人,並沒有想把它據為己有,找回的希望很大。

到了轄區派出所,民警說,公交車上遺失物品,全部由公交派出所處理。馬上手機地圖搜索公交派出所,竟然搜不到這個單位。再次求助民警,打聽到公交派出所全稱是:寧波市公安局水陸交通分局公交派出所(是不是有點像饒口令)。

第二天,專門請了個假,來到位於會展中心旁的公交派出所時,值班的民警非常熱情,作了筆錄後,開給我一張報案單,說可以憑這份報案單,到公交公司調取視頻監控。

在公交公司工作人員的大力協助下,通過比照視頻監控內容,初步分析,文件袋可能被我的鄰座,一位身著黑色外套、體型較胖的中年女性揀走了。

視頻監控裡顯示,這位大媽上車後一直坐在我旁邊。我下車後,再沒有其他人再坐上這個座位,而這位大媽一直到終點站才下車。

再次聯繫公交派出所,把公交公司提供的視頻監控信息,反饋給值班民警。民警答應我第二天到市民卡中心去,調取這位大媽刷公交卡時預留的信息。

通過聯繫手機所屬通信公司,對手機作了個定位。定位顯示,手機此時位於市郊某個村落裡,這個位置,恰好與鄰座的那位大媽最後下車點吻合。

第三天,

公交派出所民警來電話,說公交卡刷卡記錄已經調取過來了,比照刷卡時間和市民卡中心留存的個人身份證信息,找到了那位大媽的住址,但沒有聯繫電話。

我說,你能不能幫助聯繫一下大媽住地的派出所,請他們協助瞭解情況。公交派出所民警說,這個沒辦法,你得到住地派出所報案。聽到這話還真有點沮喪。

這時突然想到,有一位朋友正好當地鄉鎮主管社會綜合治理工作,趕緊向他求助。

第四天,接到了村綜治協管員的電話。她說已經登門找到了這位大媽。大媽承認文件袋在她的手裡,叫我有空過去取,並把大媽的手機號碼給了我。

我聯繫上了這位大媽的手機,記錄了詳細地址,準備了幾百元感謝費和一封感謝信。

第五天是個週末,下午乘公交來到了這位大媽家裡,順利地取回了手機。

寧波大媽怒摔手機,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壞

2 \ 總結一下,公交車上遺失物品,特別是手機是,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第一時間撥打電話,若手機關機,基本沒有找回的可能了。開機狀態下,蘋果手機可試試“查找我的iphone”功能,定位確實非常準。安卓系統沒試過;

二、及時聯繫公交公司報失,大多數情況下,會有好心人發揚拾金不昧精神,把物品交給司機。

三、如果物品很重要時,建議向公交派出所報案,請公交公司協助調取車載視頻監控;

四、由派出所出面,到市民卡中心調取刷卡紀錄,查找線索(如果是投幣的,也沒希望了)。根據線索,聯繫上那個時間段的刷卡人。

四、如果有人認可就OK,如果沒人承認,那也只能直接放棄了。

寧波大媽怒摔手機,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壞

3\ 有媒體就大媽摔手機事件,請律師普及了一下法律常識,摘錄如下。

一、撿拾他人物品是否可以漫天索要報酬?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佔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將拾得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會構成侵佔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因數額較小,不構成刑事犯罪,也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需要承擔返還原物的民事責任。

二、大媽索要2000元報酬的行為是否合適?

答:不合適。大媽索要2000元報酬無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裡提到的必要費用是指拾得人為了保管遺失物所支出的正常必要費用,是對拾得人實際支出費用的一種補償,拾得人無權向權利人主張報酬。當然權利人為了感謝拾得人,為了讓善意行為可以傳遞下去,適當的給付一些報酬,是值得鼓勵的。

三:大媽怒摔手機的行為是否違法,該承擔什麼責任?

答:大媽怒摔手機的行為構成違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處於治安拘留及並處罰款。同時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或第三人將大媽視頻發到朋友圈或網上的行為是否涉嫌侵犯當事人肖像權?

答:不構成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大媽的行為發生在公共場合,並且此事件已經成為一種新聞事件,第三人將大媽視頻發到朋友圈或網上是一種輿論監督的需要,不構成對大媽肖像權的侵犯。但是這種行為的確會對大媽的生活帶來困擾,大家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剋制,打上馬賽克的做法比較好一些。

五:類似情況,失主應如何依法維權?

答:失主首先要注意收集證據,證明拾得人拾到了自己的遺失物。收集到證據之後,失主可以尋求警察的幫助,同時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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