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妈怒摔手机,可能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坏

6月19日,宁波一女生不慎遗失一部iPhone 7手机,当她找到拾获者,提出以500元钱换回手机时,被对方以酬金太少而拒绝。交涉过程中,因随行同学质问大妈这是“非法侵占”时,大妈当众怒摔手机。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舆论纷纷谴责怒摔手机的大妈不近人情,并质疑辖区民警介入太晚,存在不作为嫌疑。

宁波大妈怒摔手机,可能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坏

笔者前不久有一次类似的遗失手机经历。但幸运的是,五天后神奇般地找了回来。整个过程显示,宁波大妈并非都不近人情,警察也并非不作为。

1\ 先描述一下这其中的曲折过程。

某日早上乘坐公交上班时,随身携带了一个装有iPhone5S和其他物品的文件袋。上车后,顺手把文件袋垫到了腰后。下车时,竟然忘记了背后的这个文件袋。

此时公交车已经绝尘而去。马上拨打文件袋里的手机,能打通但无人接听。又联系公交公司报失,接线员承诺,若有拾获者归还物品,会第一时间通知我。

但到了中午,没有任何消息。再次打电话到公交公司,工作人员说核实后,没有人归还类似物品,因此她建议到派出所报案。

去派出所报案路上,再次拨打手机,仍然能打通。由此判定拣到手机的人,并没有想把它据为己有,找回的希望很大。

到了辖区派出所,民警说,公交车上遗失物品,全部由公交派出所处理。马上手机地图搜索公交派出所,竟然搜不到这个单位。再次求助民警,打听到公交派出所全称是:宁波市公安局水陆交通分局公交派出所(是不是有点像饶口令)。

第二天,专门请了个假,来到位于会展中心旁的公交派出所时,值班的民警非常热情,作了笔录后,开给我一张报案单,说可以凭这份报案单,到公交公司调取视频监控。

在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大力协助下,通过比照视频监控内容,初步分析,文件袋可能被我的邻座,一位身着黑色外套、体型较胖的中年女性拣走了。

视频监控里显示,这位大妈上车后一直坐在我旁边。我下车后,再没有其他人再坐上这个座位,而这位大妈一直到终点站才下车。

再次联系公交派出所,把公交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信息,反馈给值班民警。民警答应我第二天到市民卡中心去,调取这位大妈刷公交卡时预留的信息。

通过联系手机所属通信公司,对手机作了个定位。定位显示,手机此时位于市郊某个村落里,这个位置,恰好与邻座的那位大妈最后下车点吻合。

第三天,

公交派出所民警来电话,说公交卡刷卡记录已经调取过来了,比照刷卡时间和市民卡中心留存的个人身份证信息,找到了那位大妈的住址,但没有联系电话。

我说,你能不能帮助联系一下大妈住地的派出所,请他们协助了解情况。公交派出所民警说,这个没办法,你得到住地派出所报案。听到这话还真有点沮丧。

这时突然想到,有一位朋友正好当地乡镇主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赶紧向他求助。

第四天,接到了村综治协管员的电话。她说已经登门找到了这位大妈。大妈承认文件袋在她的手里,叫我有空过去取,并把大妈的手机号码给了我。

我联系上了这位大妈的手机,记录了详细地址,准备了几百元感谢费和一封感谢信。

第五天是个周末,下午乘公交来到了这位大妈家里,顺利地取回了手机。

宁波大妈怒摔手机,可能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坏

2 \ 总结一下,公交车上遗失物品,特别是手机是,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第一时间拨打电话,若手机关机,基本没有找回的可能了。开机状态下,苹果手机可试试“查找我的iphone”功能,定位确实非常准。安卓系统没试过;

二、及时联系公交公司报失,大多数情况下,会有好心人发扬拾金不昧精神,把物品交给司机。

三、如果物品很重要时,建议向公交派出所报案,请公交公司协助调取车载视频监控;

四、由派出所出面,到市民卡中心调取刷卡纪录,查找线索(如果是投币的,也没希望了)。根据线索,联系上那个时间段的刷卡人。

四、如果有人认可就OK,如果没人承认,那也只能直接放弃了。

宁波大妈怒摔手机,可能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坏

3\ 有媒体就大妈摔手机事件,请律师普及了一下法律常识,摘录如下。

一、捡拾他人物品是否可以漫天索要报酬?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将拾得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侵占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因数额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

二、大妈索要2000元报酬的行为是否合适?

答:不合适。大妈索要2000元报酬无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提到的必要费用是指拾得人为了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正常必要费用,是对拾得人实际支出费用的一种补偿,拾得人无权向权利人主张报酬。当然权利人为了感谢拾得人,为了让善意行为可以传递下去,适当的给付一些报酬,是值得鼓励的。

三:大妈怒摔手机的行为是否违法,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大妈怒摔手机的行为构成违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于治安拘留及并处罚款。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或第三人将大妈视频发到朋友圈或网上的行为是否涉嫌侵犯当事人肖像权?

答:不构成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大妈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并且此事件已经成为一种新闻事件,第三人将大妈视频发到朋友圈或网上是一种舆论监督的需要,不构成对大妈肖像权的侵犯。但是这种行为的确会对大妈的生活带来困扰,大家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克制,打上马赛克的做法比较好一些。

五:类似情况,失主应如何依法维权?

答:失主首先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拾得人拾到了自己的遗失物。收集到证据之后,失主可以寻求警察的帮助,同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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