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男「火」了,占座是否違法引熱議?

繽匯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乘客付了費就意味著和鐵路公司形成了合同關係,也意味著乘客對該高鐵座位擁有合法的乘坐權,而霸座者顯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座位的乘坐權屬於別人而故意侵犯別人的合法乘坐權,具有很惡劣的主觀故意,而鐵路當局當然也知道該座位的乘坐權利屬於購票者,因為在車票上明確記載著乘客的車次和座位號,試想如果誰都可以坐那個位置,車票上的標註還有意義嗎?既然合同關係成立,那麼鐵路公司當然有責任有義務保證乘客在該座位的合法的乘坐權,本案中乘務組為了息事寧人為乘客調換了座位屬於和同的變更,但是這個變更屬於合同法中規定的顯失公平的合同變更,是無效的,鐵路公司的不作為也是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說,不僅孫某,鐵路公司也是違法的,請不要用只違反道德之類的語言來搪塞和推脫責任!不然只能認為說這話的人是法盲!


西風碧樹3


個人認為佔座男違反了列車上對於對號入座的規定,但這一條還夠不上違法,可是佔據他人座位則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屬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鐵路公司看來是沒有執法權,但被佔座的人是可以告他侵害權益的,同時還可以告鐵路公司不履行合同的。以上個人理解,不一定對。


孟祥元Frankie


法律的事情我不是很懂。法律上對其沒有規定那就算不違法吧。

佔座這種事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這次引發全民公憤。除了肇事者的極致無恥,更有列車管理者的無作為。

乘客花了錢,就應該享受到相應的服務。列車公司做不到就是你公司的責任。我覺得公司應該給女乘客適當的補償。以及以後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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