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認購書?意向書是認購書嗎?認購書都有哪些內容?

認購書在實踐中名稱不一,實踐中的名稱為: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但約定的內容基本都是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認購書約定的內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認購書並賠償損失的責任。

什麼是認購書?意向書是認購書嗎?認購書都有哪些內容?

認購書的內容通常包括:合同雙方主體信息、預售許可信息、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具體的房號、面積、單價、戶型、總價款等)、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期限、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在簽訂認購書的同時,開發商往往要求購房者繳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購房者履行義務後,定金一般抵作購房款。如購房者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購房者。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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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張某與徐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2004年2月16日,原告張某與被告徐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商品房預訂單》,並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定金等。合同簽訂後,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給付定金的義務,但被告公然違約,將房屋面積縮小,並單方面提高售房價格。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按原合同價格賠償原告房屋一套並賠償其他損失十萬元。被告認為預約合同僅有協商簽約的合同,沒有交付房屋的義務;被告只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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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一、認購書所確定的內容在雙方間產生拘束力。 二、關於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問題。被告應將原來收取原告的5萬元予以退還,並應對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即被告應對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三、關於原告損失的確定問題。對於被告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確定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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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1年4月2日判決:一、被告徐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張某預交的房款5萬元; 二、被告徐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損失15萬元。三、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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