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2018年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来了

在临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一)临朐县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954元;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在镇(街、园、区)驻地无商品住房,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 (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临朐县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符合本条1、2款规定,年龄达到2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购。

(二)临朐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954元;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3.在临朐县城市规划区内有稳定工作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或在本地交税、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4.已婚或28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临朐2018年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来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材料

临朐县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镇、街、园、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填写《临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居民家庭需提报的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时提供家庭成员的所有银行账号,以备查询。

2.住房情况证明。一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二是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三是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

4.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报的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时提供家庭成员的所有银行账号,以备查询。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到县住建部门领取《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情况协查通知单》,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4.工作单位出具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期限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5.工作单位到社保中心开具连续一年及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临朐2018年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来了

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按照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和民政部门三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

1.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镇、街、园、区)或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符合申购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县住建部门申请。

2.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

3.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部门。

4.县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房产档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5.县民政部门通过潍坊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月初录入,月末出具核对报告,同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县住建部门。

6.县住建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家庭在县级新闻媒体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临朐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有效期2年,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临朐县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信息库。

7.领取资格证后放弃选房或领取准购证后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的家庭,视同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明确标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临朐2018年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来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一)产权性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监督管理。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退还,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三)选房办法。采取抓阄方式进行选房。

临朐2018年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来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