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生态红线全面升级:秦岭渭河同时对房地产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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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禁限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做好保护工作,条例特别明确划定了秦岭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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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保需要,可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

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

在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方面,条例规定,禁止在禁止开发区、相关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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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西安市渭河生态区

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及房地产项目


8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设立西安市渭河生态区的通告》,决定设立西安市渭河生态区。

西安市渭河生态区位于渭河西安段。纵向范围:南岸西起周(周至)—眉(眉县)交界,东至临(临潼)—渭(渭南)交界(不含咸阳段);北岸西起秦(秦汉新城)—高(高陵)交界,东至临(临潼)—渭(渭南)交界。横向范围:沿渭河两岸堤防向外按照城市核心区200米、城区段1000米、农村段1500米进行控制。

西安市渭河生态区重点发展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化休闲、农业观光、滩地湿地治理等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及房地产项目,限制开发类建设项目,严格项目审批。渭河生态区沿岸城市建设规划要服从生态区规划,已建成区段要逐步改造,满足生态区要求。对生态区内的准入项目,要严格控制滨水天际线建筑高度,保证低强度、低密度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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