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採購行為,保障公司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採購行為,是指為了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以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大額物資、設備及服務的行為。採購合同單筆價值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不受本制度約束。
第三條 採購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優先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購買或接受適用且性價優的設備、物資及服務。
第二章 採購方式
第四條 公司採購採用非招標採購和招標採購兩種方式。
第五條 採用非招標採購的說明:
採購合同單筆價值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
第六條 採用招標採購的說明:
採購合同單筆價值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項目,除在第七條無法實施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應採用招標方式。
第七條 無法實施招標的情況包括:
(一) 採購標的具有壟斷性的銷售及後期維護服務;
(二)採購標的由於特定專利、專用技術等不適宜招標採購;
(三)應急採購行為;
(四)採購合同的延續簽訂;
(五)經公司認定的無法實施招標的其它採購行為;
(六)無法實施招標形式的大額採購行為需在簽報流程中說明原因並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同時抄送監察稽核部備案。
第三章 非招標採購
第八條 非招標採購方式主要採用詢價採購方式。採購時應在多家供應商中進行詢價、比價,評估性價比後擇優實施採購。
第九條 非招標採購行為應遵循如下流程:
採購部門先進行詢價,詢價供應商不少於三家,在綜合考慮價格、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後選定對象,填寫《簽報》,在《簽報》中應寫明非招標採購的時間、採購內容、供應商報價以及供應商選擇依據等相關事項,並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第十條 採購部門負責採購合同進度和標的驗收事宜。
第十一條 採購部門應保留非招標採購過程中的相關詢價表、比價說明等原始文件備查。
第四章 招標採購
第十二條 招標採購方式主要分為公開招標採購和邀請招標採購。
(一)公開招標採購是指公司在國內主要新聞媒體或互聯網上刊登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一種招標採購方式。
500萬元以上的採購應採用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採購是指公司不刊登招標公告而直接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一種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 參與公司採購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信譽良好,財務狀況健康;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紀錄。
第十四條 經招標確定的供應商,若不再符合公司採購要求的,採購部門應重新啟動招標流程,確定新的供應商。
第十五條 嚴禁利用分解項目、肢解合同、降低合同估算價格等手段,規避招標。
第五章 招標投標程序
第十六條 適合公開招標的,負責採購部門應當於投標截止日前十天發佈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
(二)供應人的資格要求;
(三)負責採購部門的聯繫方式;
(四)獲得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地點和時間。
第十七條 適合邀請招標的,採購部門應當於投標截止日五天前向三個(含)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採購部門負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需列明:
(一)供應商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和技術規格要求;
(三)投標價格及其計算方式;
(四)交貨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供應商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
(七)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招標採購評審小組,成員由採購部門的相關人員(1人)、採購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代表、監察稽核部代表、採購部門分管領導組成。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招標採購評審小組成員。
第二十一條 招標採購評審小組負責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召開評審會議並最終投票形成招標結果,會議過程和結果應當製作會議紀要,詳細記載招標、評標、議標的有關真實情況,並由本次招標採購評審小組所有成員簽名。
第二十二條 採購部門應按照招標採購評審小組審議通過的結果與中標供應商進行商務談判,並草擬採購合同。
第二十三條 在實行招標後,因特殊原因導致招標失敗或無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招標。如需轉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部門應將招標情況及轉用非招標採購的理由形成《簽報》向公司領導報告,同時抄送監察稽核部。
第二十四條 採購部門應當於招標活動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招標結果形成《簽報》,並後附招標採購評審會議紀要,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後,由公司簽發《中標通知書》,簽訂《採購合同》。
第二十五條 經招標採購的物資、設備和服務,採購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驗收。技術較複雜的採購項目的驗收可以請專家參與。如果項目需要建設、安裝或調試,採購部門應該確定貨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點,並向綜合管理部提供《驗收報告》,作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入賬依據。
第二十六條 招標採購的資金,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結算和支付。財務人員在首次付款時應審核採購是否經過相關招標流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監察稽核部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採購行為進行檢查,包括但不限於:
(一)招標評審小組的討論、評議、表決;
(二)採購行為是否經批准、依採購計劃進行;
(三)採購標的是否符合標準;
(四)招投標活動是否符合本制度和公司的其他規定;
(五)採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公司將給予主要責任人員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公司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採購中的不當行為進行質疑和投訴。對投訴和檢舉有功人員,將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公司正式發文後統一執行
附件:招標工作紀律
附件:招標工作紀律
公司的招標活動,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公司《採購管理制度》進行,招標人和採購評審小組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1、參與評標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自律,並接受公司監督;招標活動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2、從投標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時止,有關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議以及有關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況都不得透露給投標人或者與招評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3、評標期間,評標相關人員不允許以書信、電訊、口述等方式將有關評標內容(如投標書、報價、評標方式、評標組織機構、評標人員名單等)披露給未參加評標人員。
4、所有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必須統一由採購評審小組發給有關投標人。嚴禁個人與投標人聯繫和接觸。
5、評標期間,作廢資料集中存放並銷燬。
6、評標相關人員不準接受投標人饋贈的禮品、禮物、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和宴請。
7、評標相關人員不準參加投標人在文化、娛樂和體育場所組織的娛樂和體育健身活動。
8、評標相關人員不準要求投標人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或者索要錢物等。
9、禁止任何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給投標人充當代理,一經發現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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