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名字你做主,姓名的商業使用不能侵害他人在先商標權

一、背景案例介紹

1、(2016)最高法民再238號,再審申請人:北京慶豐包子鋪,被申請人: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2、爭議商號為“慶豐”,引證商標一:第1171838號“慶豐”商標;引證商標二:第3201612號“老慶豐+laoqingfeng”商標。

3、一審法院認定:慶豐餐飲公司註冊並使用“濟南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後改為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合理性,並未侵害慶豐包子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二審法院認定:慶豐餐飲公司在主觀上沒有攀附慶豐包子鋪商標商譽的意圖,客觀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違反誠實信用等原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並要求“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慶豐”標識和字號。

你的名字你做主,姓名的商業使用不能侵害他人在先商標權

二、對於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審理思路分析

(一)、最高法院認定“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構成侵犯引證商標專用權的論證思路。

1、本案中,如果要證明被申請人“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商號使用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商標專用權,那麼首先需要證明被申請人在使用其商號時突出使用“慶豐”標識,從而能夠形成一種標識性的使用,只有這樣才存在被申請人侵犯申請人註冊商標的可能性。

一、二審法院在論證中認為被申請人在使用“慶豐”時是對企業商號簡稱的合理使用,不是一種標識使用,此外,被申請人使用的“慶豐”是簡體,與引證商標不近似,因此不構成侵權。

然而,最高法院在案件審理時,著重考察了慶豐餐飲公司對“慶豐”文字的使用行為是否屬於一種商標性使用行為這一關鍵問題。通過對被申請人在其官網開設的相關“慶豐”欄目以及在經營場所突出“慶豐”文字這些行為的考察,最高法院最終認定:相關公眾會將“慶豐”文字作為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識,

慶豐餐飲公司的使用行為屬於對“慶豐”商標標識的突出使用,其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最高法院的這一認定是一、二審判決最終被撤銷的重要原因。

2、由於申請人註冊地在北京,被申請人註冊地在山東,因此,申請人還需證明自己的商標已經達到一定知名度。這一點相對比較簡單,申請人經營模式採取的是全國連鎖模式,再加上其知名度在近幾年的持續宣傳中不斷提升,已經達到了一定知名度。但一、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的知名度僅侷限於北京地區,並未涉及到被申請人所在地山東。然而,對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最後支持了申請人的主張,認定了申請人的引證商標經過多年誠信經營和廣告宣傳,取得了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3、本案最後應當解決的問題是被申請人在使用“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商號時是否合理?這是本案關鍵的問題,被申請人認為“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商號來自於法定代表人徐慶豐的姓名,是對姓名權的合理使用。一、二審法院在審理時並未對此予以評論,最高法院認定徐慶豐曾在北京餐飲行業工作,理應知曉申請人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因此,被申請人對“慶豐”商號的使用不屬於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合理使用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姓名權的商業使用原則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對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字號進行商業使用提出了兩大原則,即誠實信用和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權利。

姓名權作為一項重要民事權益,在使用中並非隨心所欲,儘管在多數情況下,姓名權開始使用的時間始於出生,但是在商業使用中涉及到的是該姓名是否達到一定知名度,如果該姓名權的所有人並非知名人士,在使用中更應當小心謹慎,避免搭便車、攀附等行為以及侵害他人在先商業利益。

三、結語

伴隨著姓名權的商業使用越來越多,糾紛也就不可避免,經營者在商業使用姓名權過程中應當通過誠實經營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建立與其自身商業信譽相符的知名度,不斷提升商標的品牌價值,同時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任何試圖搭便車、攀附等行為都將是法律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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