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擬設「協議離婚冷靜期」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與現行婚姻法相比,草案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向等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不再保留計劃生育有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草案則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沈春耀表示,現行婚姻法、收養法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新司法解釋暫未寫入

近年來,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引發較大爭議。沈春耀表示,2018年1月,最高法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目前看來,司法解釋基本平息了爭議和熱點。因新司法解釋剛出臺實施不久,尚需要進一步觀察實踐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作出相關規定。草案目前對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未作實質性修改。

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沈春耀表示,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增加無效婚姻的情形

沈春耀表示,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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