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联合挂牌督办江苏靖江“9·11”污染环境案案件一审判决

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联合挂牌督办江苏靖江“9·11”污染环境案有了最新进展,8月17日,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医药高新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其中主犯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与其法定代表人唐,某某(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约定,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给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并安排被告人高某某(原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等人协助非法处置上述危废。被告人高某清(原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明知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唐某某将不能出售或勾兑的危废残渣、固体危废在工厂内就地填埋。

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周某某、高某某、高某清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在检察院监督下,违法企业已将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9亿元全部支付到位。被告人周某某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目前,该工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各项修复工作已全面完成。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厂区周边农作物符合相应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所有监测点水质保持基本稳定,涉危场地对周边敏感目标未产生环境风险,周边地区生产生活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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