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將前妻車輛抵押 車輛取得者被判返還

丈夫在離婚關係存續期間向第三人借款未還,離婚後將前妻婚後購買車輛抵押給貸款人,該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車輛應否返還?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後旗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判決作為貸款人的被告王少勝返還作為借款人歐柄宇前妻的原告韓霞東風風神小型轎車一輛。

2016年6月29日,原告韓霞的前夫歐柄宇向被告王少勝借款63000元,並承諾於2017年12月28日償還。同年10月17日,韓霞與歐柄宇辦理離婚手續。2017年3月25日,韓霞與烏蘭察布市世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通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合同約定,韓霞以67700元的價款從世通公司購買一輛東風風神小型轎車;在買車方支付完全部購車款前,車輛所有權歸售車方所有。同日,韓霞向世通公司繳納購車上路費20530元、保證金3000元。2017年12月20日,歐柄宇與王少勝簽訂了《抵押合同》,歐柄宇將車輛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為韓霞的一輛東風風神小型轎車抵押給王少勝,並承諾於同年12月28日將63000元借款全部償還。

該院經審理認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雖然歐柄宇將東風風神小型轎車抵押給王少勝,但因該車輛的所有人為韓霞,車輛抵押時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發生於韓霞與歐柄宇辦理離婚手續之後,韓霞對歐柄宇向王少勝借款63000元及抵押爭議車輛的事實均不予追認,故歐柄宇與王少勝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另外,作為售車方的世通公司在韓霞支付完全部購車款之前對爭議車輛享有擔保物權,即使韓霞對其前夫歐柄宇向王少勝借款63000元及抵押爭議車輛的事實均予以追認,在韓霞付清全部購車款之前或者未經售車方世通公司同意抵押、王少勝沒有代為清償韓霞剩餘購車款債務並消滅抵押權的情況下,歐柄宇與王少勝簽訂的《抵押合同》也是無效的。因歐柄宇與王少勝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故被告王少勝應當將抵押車輛返還給原告韓霞。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來源:人民法院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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