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交初審: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等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交初審: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等

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下稱“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審。草案在侵權責任編草案中,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據此,法律規定的機關或組織擬有權請求生態環境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相關損失。

草案共6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其中,在侵權責任編草案中,與現行侵權責任法相比,草案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要求,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結合2017年中辦、國辦聯合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修改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條文:草案第1010條規定,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無法修復的,侵權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草案第1011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費用;為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或者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在合同編草案中,與現行合同法相比,草案為落實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要求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負有節約資源、減少汙染的義務,在合同終止後負有舊物回收義務;規定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在法定或約定標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應承擔回收義務。

此外,草案首設“人格權編”,主要內容為六方面:人格權的一般規則,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草案在物權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規定“居住權章”,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這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與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相比,草案在婚姻家庭編作出五方面修改: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規定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對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擬可請求損害賠償;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在說明最後,沈春耀說,草案初審後,將根據實際情況將草案各分編分拆幾個單元分別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在擬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時,將之前已出臺的民法總則、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2020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檢察日報 鄭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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