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有坑——股東會決議中僞造股東簽名

前方有坑——股東會決議中偽造股東簽名

在司法實踐中,偽造股東簽名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僅有不成立和無效兩種結果。具有股東會決議行為成立構成要件的,即具有股東會的外觀存在、股東會作出決議和決議滿足作多數,法院可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此類決議無效。而對於連股東會決議成立要件都不滿足的股東會決議,法院就不宜作出無效的判決了,否則將會使判決悖於邏輯和法律原理。

律師提示:

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偽造股東簽名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法院因為無法可依而多判為無效。《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後法院開始出現不成立判決。

前方有坑——股東會決議中偽造股東簽名

具體分析如下:

一、 偽造股東簽名形成的公司決議無效。

律師提示:

本案中,原告持有A公司50%的股權比例,公司未通知其參加股東會,也無證據證實原告委託或授權他人簽字,訴爭的股東會決議未得到原告的追認,在原告未參加股東會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偽造其簽名,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侵害了其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故上述股東會決議因欠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案件來源: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4)濱民初字第1561號判決書、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104號判決書。

前方有坑——股東會決議中偽造股東簽名

二、公司未提前通知召開股東會,在股東未到場的情形下,偽造股東簽名,通過損害股東權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章程不成立。

律師提示:

本案中,B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內容涉及對董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職務的免除,涉及董永是否就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行使優先受讓權,這些事項直接關係到董永作為B公司股東的利益。B公司召開股東會未提前通知董永,並在其未到場的情況下偽造其簽字形成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內容的結果,屬於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通過決議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至於B公司形成的公司章程因提議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且公司章程內容沒有經包括董永在內的全體股東確認,上述兩份公司章程不成立

案件來源:浙江B建築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決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終4223號]

前方有坑——股東會決議中偽造股東簽名

三、偽造股東簽字,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律師提示:

本案所涉《股東會議紀要》及2015年12月16日形成的《股權轉讓協議》上兩個“牛郎”的簽名均系偽造,《股東會議紀要》及《股權轉讓協議》所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成立的要件,故該《股東會議紀要》及《股權轉讓協議》不成立,對牛郎無法律約束力。

案件來源: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程秋因與湖南眾智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被上訴人XX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2017)湘01民終2009號]。

前方有坑——股東會決議中偽造股東簽名

四、決議上的部分簽名系偽造,但在去除偽造簽名後通過比例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屬於程序瑕疵,不必然無效。

律師提示:

股東會決議法定無效的情形是指其內容的違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絕對效力,在未被撤銷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東會決議只是公司註銷登記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機關對相關文件的審查僅限於形式上的審查,在沒有證據證明工商機關的形式審查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股東以股東會決議簽名系偽造為由,要求重新清算的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陳XX與龔XX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上訴案民事判決書[(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8號]。

前方有坑——股東會決議中偽造股東簽名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登記錯誤的,登記機關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以虛假材料獲取公司登記的問題: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登記錯誤的,登記機關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記機關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記時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原告不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對錯誤登記無過錯的,應當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登記機關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撤銷登記行為、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判決登記機關履行更正職責。

前方有坑——股東會決議中偽造股東簽名

綜上,偽造股東簽名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後,應當作不成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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