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昆山顺帆路震川路路口斗殴事件,真的属于防卫过当吗?

一点集讯


根据警方披漏的信息来看,确定刘某某(宝马纹身男)已经死亡了。对于此事是否是防卫过当得看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1.从当时的视频来看,当时宝马纹身男的刀掉落以后,电动车男捡到以后开始追砍宝马纹身男,这个过程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宝马纹身男在此刻还在跟对方扭打。最后宝马纹身男还往宝马车的方向跑去,谁敢保证他不会拿出另外一把刀或者一把枪?正常思维应该是四散逃跑,但是宝马纹身男却往宝马车方向跑,或许就是奔着去拿新的武器!


2.这件事原来和平沟通就解决了,但是事情却弄到了出人命的地步。如果不是宝马纹身男强行装逼,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正是应了那句话,no zuo no die,强行装逼最为致命!


3.原本这事就不应该发生的。只能说宝马纹身男太过于装逼了,结果造成了这样的悲剧。当时可以看出是宝马纹身男故意挑起事端,而且还主动动手,这种情况下即使属于防卫过当,过失杀人,应该只是判处几年有期徒刑。如果于某认错态度良好的话,应该不会重判。

所以,不管结果如何,这都是一场悲剧。一时冲动毁掉了两个家庭。希望此事能带给我们一些思考:莫装逼,装逼被刀劈。武功再高,也怕菜刀!宝马纹身男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完全是自找的。一身纹身肯定也不是什么好人,完全是咎由自取!

关于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您认为电动车男是正当防卫吗?


保险岛岛主


由于视频比较模糊,所以急需无码高清视频加以佐证,让我们真真切切清清楚楚的再次一睹电动哥的利落手脚。好久没有看这么过瘾的动作片了,我在看完之后甚至无耻的发出了畅快的笑声,那一刻,我悄然间有了一种儿时读书时“鲁提辖拳打镇关西”的错觉。

从花臂男的表现来看,完全就是一条自作孽的路,你停车跑到非机动车道上,把人家的电动车给刮了,居然还好意思下来找人理论,仗着人多打人家,打两下过过手隐得了,电动男权当倒霉,可你们组团打人家还不解气,你又跑到车上拿出砍刀来砍人。好在老天是长眼的,知道谁是谁非,不会让你一错再错。

从整个事件来讲,我认为电动男的处理一点问题没有,包括最后的一招致命,我们团观者可能会理性的认为那是防卫过当,但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处在当时对自己极其不利的条件下,你会束手就擒吗?被死亡威胁的人,头脑中的第一印象就是反制,所以继续补刀是明智的选择。

当然,我认为电动男最后还是会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毕竟是死了人嘛,多多少少的代价还是要出的,特别是最后的追身那一刀,可能是他不利的最大因素。


元芳有看法


刺客被坦克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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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i0


我认为是防卫过当,虽然大家都希望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但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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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主666


法条就不引用了,前面已经有了。

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基本是个沉睡的法条,在使用中限制得很厉害。特别是死了人的案件,出于维稳思路,一般以死者为大,也怕死者家属闹事,从严掌握。而因为正当防卫被判无罪的更是凤毛麟角。由于使用得少,对法条规定的理解就会更偏保守。

于欢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于欢是正当防卫,经过媒体报道,引起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面,从这个案件开始,正当防卫才开始被更多的人认知,也正是这起案件,正当防卫才从沉睡的法条中苏醒过来,具体的运用才有了一个可以看得见的标准。

我们来重温一下,山东省高院负责人对于欢案判决的解读,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是:

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

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

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了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是指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哪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防卫,不能因为不法侵害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就否定行为的防卫性。

同时,该判决认定于欢的防卫过当,评判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具体到本案:

一是从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看,杜志浩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于欢母亲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

二是从双方使用的手段看,杜志浩一方虽多人在现场但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而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尖刀进行捅刺。

三是从防卫的时机看,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处警、警车在院内闪烁警灯的情形下实施防卫,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当时面对的不法侵害并不十分紧迫和危险。

四是从捅刺的对象看,杜志浩对于欢母子实施了侮辱、拘禁行为和对于欢间有的推搡、拍打等肢体行为,其他被害人未实施侮辱行为,而于欢在捅刺杜志浩之后又捅刺了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即郭彦刚系被背后捅伤。

五是从造成的后果看,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

六是从案件起因看,本案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双方都生活在冠县这个不大的县城,苏银霞和吴学占互相认识,也是通过熟人介绍发生的高息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后又通过熟人作了调解,这与陌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综上考虑这些情况,二审法院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欢案列入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目的在于统一正当防卫的标准,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就必须参照于欢案的裁判宗旨来判决。

对照于欢案,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很显然,电动车主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图;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

是否过当呢?从性质、手段、对象、起因来看,都是不构成防卫过当的。从后果来看,如果死者没死,即使构成重伤,也不会是防卫过当。但现在死了,后果的严重程度就比较高,能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就看动手的时机。这就要看死者致死的伤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如果是刚夺刀的时候,不构成。如果中间阶段,也不构成,因为双方还在对峙。如果是在最后阶段,那就有可能构成,因为这个时候死者已经在逃跑,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但即使构成防卫过当,也希望法官在判决时,考虑法律、人情、天理,对电动车主从轻量刑。


刑事律师翟振轶


本来就是一个道歉就可以解决的事情,结果都被那个纹身男给搅混了,实力上演“不作死,就不会死”!

骑电动车的男子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车道,结果宝马车要变道,然后就撞上了,本来就是宝马车的错。然后从车里下来了一男一女,并且看情况,虽然发生了口角,但双方并没有动手,属于正常交涉。

但可能没谈拢,然后从车里又下来一男一女,其中就有这个纹身男。于是悲剧了,该纹身男拿出刀挥砍,冲突中,刀被电动车车主抢走,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然后人命案出现了。

在我看来,电动车男属于无限正当防卫。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再者,有人拿到砍你,如果不反抗估计现在躺在地上就是自己了。纹身男杀人未遂被反杀没毛病我觉得。。。


保险助手服务


个人观点:支持正当防卫,无法证明施暴人停止施暴,施暴人是回车里取出的刀,特意回车取刀,知识点啊,必考题,看武器掉了,又回去了,第二次取什么?管制刀具大长刀都有,难道不能有枪吗?蓝火加特林肯定没有,自制火枪呢?能有吧?如果是开车撞人呢?也可能啊!对吧!老实人这是自救啊!施暴人唯一能做的就是跪地求要,老实人赤手空拳1V3啊,老实人已经被威胁到生命了。换个角度想,老实人被砍死,宝马逃逸,经警方调查是套牌车,或者车主说顺风车,施暴人我不认识,怎么办?我就问你怎么办??这锅还是顺风车背啊?自救是最基本的人权,当你1V3时敌人还有刀,你怎么办?来吧,砍死我吧,然后警察还我公道,对不起哥们你已经死了,还不一定能破案,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


咋打不疼


我觉得是正当防卫。先从视频来看看基本事实:1.视频显示死者先是主动挑衅殴打电车男,电车男基本是没有反抗,都是被动防护。死者觉得还是没有治服电车男,跑回车取出管制刀具,上去就砍,要知道他可是朝致命的脑袋砍的哟。另外视频没有声音,从常理推测(这个目击证人可以证实推测是否真实)死者一边砍一边会大叫老子砍死你妈逼之类的话。如果有这种话配上他用管制砍刀砍人的举动就可认定他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电车男已经受刀伤)。2.死者暂时处于被动地位不是他主观意愿形成的,而是追砍过程中用力过猛导致凶器甩出被电车男抢先捡到造成。3.死者在处于暂时被动后往车里钻,死者的凶器是车里取出来的,这时谁也不能肯定他是去车上躲避还是去取更大杀伤力的凶器。如果有形成优势的凶器,从事件形成发展来看他定会追杀电车男。另外从电车男来说,一路被动挨打挨砍,悲愤的情绪被激发出来,凶器好不容易转到自己手上,这种情况下为了自保肯定想给对方砍倒但绝不是砍死。从视频看出死者在死之前还是动弹了的,在他倒地失去抵抗力后,没有继续砍,只是最后伤重不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个人觉得这属于无限正当防卫范畴,因为死者用管制刀具砍人而且已经造成电车男受伤,当时电车男伤情也无法判断,属于正在进行的恶意杀人犯罪。


吾家天龙


宝马车实线变道,想转到非机动车道。然后和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车主发生争执。 宝马司机下车,发生争吵,然后宝马副驾驶女性下车,把别人的自行车移开。 到此为止,双方只是争执,没有身体接触。 搬开自行车以后,两人准备回到车上。但是宝马车里面还有一个纹身壮汉等的不耐烦了,下车开始推搡自行车主,开始打斗。 宝马车主试图阻止,但没有成功。自行车主不服气回骂。 纹身壮汉打了人家几下,但有可能他觉得被骂了颜面扫地,大怒。回到车上,拿出砍刀。 这时宝马司机貌似还在劝架,但是这次不敢拉住壮汉了。壮汉拿着刀气势汹汹,向自行车车主挥舞了好几下,不确定砍中了几刀。自行车主并没有转身就跑,而是对峙,并且躲过了第四刀。 在壮汉大哥想砍第五下的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纹身壮汉可能由于远离砍人的第一线岗位太久导致业余生疏了,居然刀脱手了!!! 刀飞出去了几米远,此时,壮汉与自行车主对视一眼之后同时向刀跑去,自行车主快人一步,捡到神器! 同时纹身壮汉拉着自行车主想要夺回属于自己的神器,不巧的是,在纠缠中纹身壮汉摔倒在地。 拿到神器的自行车主不再含蓄,用刀对着纹身壮汉指了一下,接下来毫不犹豫的砍下第一刀!两刀!三刀!刀刀见血,刀刀夺命! 纹身壮汉扛不住了,转身就跑,自行车主直接甩刀,砍中他,他继续跑,自行车车主捡起武器继续追击。 纹身大哥越跑越远,自行车主手握神器,一步步走出镜头。 接下来。。。。。。 这位大哥生死未卜。 “纹身大哥”武力高强,身强体壮。手中还有凶器,谁知道被一个骑自行车的路人给game over了。 街头冲突,最怕的就是持械搏斗,尤其是管制刀具。因为一般的打斗,都很少造成重伤或是死亡。一旦加入了管制刀具,这就不是普通的打斗,这简直就是生死存亡的搏斗。 身高体重在器械搏斗中,已经没有太多的权重,因为在这种搏斗中,伤敌一千,自损八百。 还是那句话,退一步海阔天空。打架没有任何好处,打赢了进牢房,打输了进医院。


小阳143632849


法不容情,就算所有人都认为混混该死,白衣大哥无罪,但在审判时很有可能不会这样。

这件事的焦点就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从视频当中看白衣服的大哥拿起刀后有多次追砍行为,这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是非常不利的,首先因为拿到刀后强弱关系已经发生了转变;其次在混混后退时看视频中应该已经受伤了,侵害行为已经停止,白衣大哥再去追砍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但有人会说万一混混回去拿枪、或者开车撞人呢?这里又牵扯到一个无限防卫的问题,这个比较复杂就自行百度吧。结论就是无限防卫权在国内司法理论中是存在的,但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使用过,也就是说实践中是不认可的,你不能拿想象中可能发生的事去对抗实际行为的结果。

这件事最终应该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者其一。结合混混的行为与打黑除恶的大背景,大概率定防卫过当,最后判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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