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小事故快速處理,快處爲何仍「下鄉」難?

發生追尾或剮蹭等小事故,如果不快速處理挪車,往往會導致交通的大擁堵。為此,交管部門出臺了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對小事故雙方司機完全可以用手機查找並關注交警公眾平臺,按照相關提示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上傳,由守候在後臺的民警對現場照片進行審核定責。

如此,事故當事人會挪離現場,從而保障道路的正常通行。但在廣大農村,雖然交警定責了,由於缺少定損、理賠等後續的一條龍服務,保險公司對事故當事人的個人委託評估公司所定損失通常會認為價格過高而不認可,從而致使快速處理 “下鄉” 仍然難。

法院支持小事故快速處理,快處為何仍“下鄉”難?

【案情】

2018年6月1日,曲陽縣黨城鄉的王某,將轎車借給好朋友盧某去縣城辦事,當行至曲陽汽車站十字路口紅綠燈處時,不慎追尾前方張某轎車,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由於正值交通高峰,為了快速處理,雙方便通過微信平臺關注保定交警在線,在交警的指導下對車輛進行拍照上傳,交警認定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雙方並協商同意由盧某全額進行賠償。

隨後,經委託評估公司定損王某轎車損失為2.7萬多元,張某轎車損失為1.3萬多元。經協商,王某賠償張某1.5萬元。另,王某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並不計免賠償和在保險有效期內。但由於保險公司認為評估損失過高,是故不同意理賠。於是,王某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18年7月18日,曲陽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保險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認為,原告所提交的通過交警快速處理程序APP下載打印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因沒有加蓋交警隊的印章不予認可,且事故責任是當事人雙方自願協商確定,不具客觀性,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同時,原告方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繫個人委託,侵害了保險公司定損的參與權、定損權和知情權,且所定損失明顯過高,不予認可。並當庭申請重新鑑定。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根據《保險法》第129條的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託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鑑定。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並該《規定》同時也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請法院駁回被告保險公司重新鑑定申請,支持原告訴求。

法院支持小事故快速處理,快處為何仍“下鄉”難?

【判決】

2018年7月30日,曲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予以認定。被告稱原告兩份公估報告系單方委託,並當庭口頭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但因被告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重新鑑定申請書,且亦未提交反駁證據,故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對被告申請重新鑑定的主張不予支持,對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予以採信。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於判決書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保險金42293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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