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军人一方同意可以离婚的情形

不经军人一方同意可以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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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特殊保护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在某些方面限制了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制度。在本律师日常工作中,发现至今仍有朋友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了婚。对此本律师特作专项简析如下,与朋友们分享。

不经军人一方同意可以离婚的情形

一、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历史渊源

历史渊源可以上溯到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颁行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有类似规定,旨在保护抗日军人的婚姻。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就是沿袭了革命时期的这一立法传统,具有浓重的革命情节。

二、现役军人婚姻受法律保护

不经军人一方同意可以离婚的情形

1、军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原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处理。

3、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对军人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例外情形

不经军人一方同意可以离婚的情形

现役军人的配偶在要求离婚时,原则上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军人一方不同意,是不能离婚的。但这种特殊保护仍旧是在婚姻自由大原则之下的倾向性保护,所以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军人的婚姻关系就一定不会解除,这样对非军人一方不公平,要求太过苛刻。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如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的配偶一方亦可以提出离婚。

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往往将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作为认定军人一方具备重大过错的情形对待。

不经军人一方同意可以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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