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问责刷屏,免职≠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到底哪个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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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

问题疫苗案调查问责情况汇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8月16日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相关责任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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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责成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被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

会议指出,这起问题疫苗案件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立即查清事实真相,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已基本查清案件情况和有关部门及干部履行职责情况。

问题疫苗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会议强调,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这起问题疫苗案件是一起疫苗生产者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渎职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疫苗的重大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

会议强调,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生产过程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对风险高、专业性强的疫苗药品,要明确监管事权,在地方属地管理的基础上,要派出机构进行检查。要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疫苗药品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队伍。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那些利欲熏心、无视规则的不法企业,对那些敢于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人,要严厉打击,从严重判,决不姑息。对涉及疫苗药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依法严厉处罚,实行巨额处罚、终身禁业。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励担当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健全问题疫苗处置后续工作机制,做好疫苗续种补种工作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药品安全的敏感性和重要性,深刻汲取教训,落实监管责任,坚持疫苗质量安全底线。要健全问题疫苗处置后续工作机制,做好疫苗续种补种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赔偿工作,完善疫苗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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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有何分别?

很多人看了这则消息后会发现,通报中一共涉及了7名省部级干部,分别为金育辉、李晋修、刘长龙、毕井泉、姜治莹、焦红、吴浈,但对他们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金育辉予以免职,对李晋修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毕井泉引咎辞职,要求姜治莹、焦红作出深刻检查,对吴浈则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从认定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来看,被立案审查调查显然是处理得最重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已发布消息,称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深刻检查则是其中处理得最轻的,当事人职务并不会发生变化。

那么,问题来了,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看起来表述不一样,但这四个人都显然不再担任现任领导职务了,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在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2004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可以找到答案。

其中《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从这一排列顺序可以看出,从问责的严厉程度而言,免职重于责令辞职,责令辞职重于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金育辉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则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根据该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在第十五条中具体列举了应当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第十九条则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也就是说,免职就是上级组织直接解除领导职务,如同炒鱿鱼;责令辞职就是任免机关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则是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辞职却不答应的话,也一样可以责令其辞职。用形象一点的说法,三者分别类似强制下岗、通知下岗和劝其主动下岗。其中,前两者为被动接受组织处理,而引咎辞职则是督促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

那么,有人要问了,不都是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了吗,对这些人的影响是否相同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作出的规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规定,这四名干部所受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相同的。

需要厘清的一点是,免职、辞职不等同于撤职,也不等同于辞去公职,除非另有党纪政务处分,一般仍会保留原先的职级待遇。以曾因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孟学农为例,2008年9月辞职后,2010年01月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级别仍为正部级。这一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一年后,金育辉、李晋修、刘长龙、毕井泉还会不会重新回到领导岗位上呢?让我们一年之后再看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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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免职、撤职、降职、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区别

免职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 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撤职

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

撤职与免职的不同之处在于,撤职是一种处分形式,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分别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也就是说,与免职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的禁止晋升时长均为两年。两年后,他们也还有恢复级别乃至继续晋升的机会。

降职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

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

辞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就是因为要担任的新职务和老职务之间有法律冲突,所以需要辞职。

有因公辞职,也就会有因私辞职,但是通常称为“自愿辞职”,主要是因为个人原因。

公众更加关心的还在于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为它们通常涉及到责任追究。

责令辞职就是任免机关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则是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辞职却不答应的话,也一样可以责令其辞职。

其中,责令辞职为被动接受组织处理,而引咎辞职则是督促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一句话,除了自愿辞职是主动选择离开官场,其他几种情形依然会留在党政干部序列中,除非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不会影响级别和待遇。

改任非领导职务

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我们常听说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属于非领导职务,也被称为“虚职”。

如果说一个领导干部从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他的职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他的工作任务和手中的权利会“缩水”。

对于这些“转非”的干部来讲,如果在影响期内表现出色,他们也有再“转正”的机会。

调离、改非、免职和降职的

还有可能再提拔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文章来源: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新闻、《证券时报》、法制网、检察日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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