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男撞电动车砍人反被杀,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一般《刑法》教科书会强调正当防卫必须满足3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经典说法】

就本案来说,“杀人者”之前受到三人的围攻,甚至对方还拿起一尺多长的大刀,对其劈打,可以认为他捡刀砍人是正当防卫。

但是纹身男被砍2刀,转身“逃跑”之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杀人者”再继续提刀追砍、补刀,就已经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不属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

但是,这个【经典说法】是基于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你怎么知道“纹身男”在当时是“逃跑”,已经不构成继续侵害的可能?他可能就是挪到车厢后面拿出“大杀器”?

“杀人者”好端端地开电动车,被醉驾者强行压黄线抢道、发生剐蹭,甚至三对一,拿出一尺长的刀疯狂伤害,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怎么保证他“全知全能”到断定对方“落下风”之后没有疯狂反扑?

宝马男撞电动车砍人反被杀,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一句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你不能指望任何一个公民都是武学宗师黄飞鸿,在面对穷凶极恶的伤害面前,把暴力控制到“点到为止”!这叫“强人所难”。

说到这个就必须说到前年发生的“辱母杀人案”。

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各种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催债人还对苏银霞露出下体,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宝马男撞电动车砍人反被杀,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于欢案二审改判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写了7000字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负责人之一,沈德咏对于中国正当防卫的积弊可谓洞若观火,写出了很多痛快淋漓的金句,

——正当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成为“僵尸”条文。

——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

——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

——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

正当防卫条款正在沦为“僵尸”条文,法定的公民自卫权利被异化为“谁死人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唯结果论”,没有顾及法律设置正当防卫制度本身应有的弘扬正气、震慑犯罪的社会功能;正当防卫的边界,也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各种“土政策”加码限制,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司法机关不能再居高临下地设置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标准,而是应该有“换位思考”意识——“我是当事人,应该怎么办?”法治是具体的,它应该能实实在在地帮到我们,应该可以解答“当我的母亲被凌辱时,我如何做才算合法”这个现实问题。

如果办案检察官、法官,在当时的情景之下,运用自己的法学知识,能不能比当事人做得更“合法”,还是变成一具等待被法医解剖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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