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我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後的註冊登記

購買我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後的註冊登記

近段時間,我所接到了多起關於法院扣押拍賣外國籍船舶註冊登記的諮詢。近年來,由於航運市場整體溫和復甦,航運企業增加運力的需求也日益增長。為滿足需求,併為抓住未來更多行情,航運企業在增加運力時更傾向於直接購買二手船。二手船一般以被動拍賣(特指法院扣押後的拍賣)或主動交易方式(買賣雙方合意)進入市場。買受人在取得船舶所有權後,首先應為船舶辦理註冊登記,使船舶所有權清爽。主動交易方式購買的船舶的註冊登記已多有實踐,本文不做討論。被動拍賣的船舶也多有實踐,但如果被拍賣的船舶屬外國籍,那在辦理註冊登記時去哪裡、又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出具哪些資料,確是一個問題。

此前,我國海事法院也有扣押拍賣外國籍船舶的實踐,並有兩則案例(“AMIN 2”輪的扣押拍賣和“密斯姆”輪的扣押拍賣)入選我國“全國海事法院船舶扣押與拍賣十大典型案例”。但以上案例僅對船舶扣押拍賣的成果進行了總結,對拍賣後船舶的註冊登記並未披露。

一般而言,買受人因國籍和意向註冊登記地的不同,需要準備的文件會有所差異。根據我國《船舶登記辦法》第三條及《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如果買受人是外國籍,除非其符合我國針對船舶登記主體的設定,否則其只能前往國外註冊登記;而如果買受人是我國籍,則其可以在我國登記,也應可前往國外登記。但不論如何,在以法院扣押拍賣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後進行登記時,三類文件不可或缺:

即證明船舶所有權的文件、證明船舶技術要求的證書性文件、證明船舶原登記證書註銷的文件。

一、證明船舶所有權的文件

買受人是我國籍,國內註冊登記

我國《海事訴訟法》第二節專門規定了“船舶的扣押與拍賣”,但針對船舶拍賣並被接收後的船舶登記僅僅在第40條一筆帶過。其規定,船舶在被買受人接收後,應當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手續。但這裡的“有關資料”到底是什麼不夠明確。

《船舶登記條例》第13條第4款規定:……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進一步,《船舶登記辦法》第33條規定,本辦法第32條規定提交的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明材料,應當滿足下列情形之一:……(五)依法拍賣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

綜上規定,我們認為在我國法院扣押拍賣的外國籍船舶,我國法院能夠給予的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材料是指拍賣成交確認書和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

買受人不分國籍,國外註冊登記

事實上,買受人前往國外,能夠證明其所有權的也僅是法院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不過,以上資料需要完成公證認證後,方能得到國外船舶登記機關的認可。

二、證明船舶技術要求的證書性文件

這類證書性文件一般是指隨船證書,比如船舶噸位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等。

買受人是我國籍,國內註冊登記

我國《船舶登記辦法》第32條第1款第2項規定船舶所有權的登記必須提供船舶技術資料;《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14條規定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外國籍船舶進行檢驗;《船舶登記規程》第50條第1款第10項明確了外國籍船舶登記需要的船舶技術資料表現為技術評定書。

我國針對外國籍船舶,技術評定書一般由船級社出具。船舶在由船級社檢驗並出具技術評定書後,提交給登記機關(海事局)審核。也即,買受人在拍得外國籍船舶後登記前需要前往船級社檢驗並出具技術評定書。

買受人不分國籍,國外註冊登記

買受人前往國外註冊登記時,不同的外國船舶登記機關可能對此要求不一。比如巴拿馬商船總局在船舶永久登記“技術要求”一欄就名列了各種證書,具體內容下文有述。

該類證書的效力首先要看證書的頒發人是否被船舶即將登記國的登記機關認可;如果不認可,看該國船舶登記機關有何具體要求,比如是否要重新出具證書、由誰出具證書等。

依此,我們認為在我國法院扣押拍賣的外國籍船舶,不同的國外登記機關對技術要求類證書的提交會有所不同,且我國船級社也不是技術要求證書類文件必須的特定出具人。換句話說,別的船級社比如BV、ABS等船級社也同樣可以出具並得到認可。

三、證明船舶原登記證書註銷的文件

船舶原登記證書是否註銷並不影響新登記。事實上,在船舶被扣押並拍賣後,船舶的原所有權人也很少願意配合完成註銷。

買受人是我國籍,國內註冊登記

在我國,《海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原船舶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的,不影響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船舶登記辦法》第37條規定:…原船舶登記證書無法交回的,應當提交書面說明,由船舶登記機關公告作廢。

也即,在我國,買受人只要符合主體要求,在以拍賣取得了船舶所有權後,甚至可以選擇不去完成船舶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手續,徑行向我國海事局申請註冊登記。

買受人不分國籍,國外註冊登記

在國外,以巴拿馬為例,其在對船舶做永久登記時,也需要一份證明當事船舶已經註銷了之前登記的註銷證書,以及之前登記國同意該船舶的登記轉至巴拿馬的同意書,但經諮詢巴拿馬籍業務辦理在中國的辦事處工作人員,其表示法院扣押拍賣而來的船舶不需要出具註銷證書,只提交所有權證明文件即可。

而事實上,針對在我國法院拍賣的外國籍船舶,其原登記證書的註銷辦理需要到原登記機關去,和我國登記機關無關,因此我國在事實上不能出具註銷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要求

這裡主要講納稅要求。中國法院拍賣船舶將視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船舶所有人理應繳納增值稅。但買受人因為國籍的不同會有所區分。當買受人是我國籍時,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船舶進口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買方應當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當買受人是外國籍時,根據出口免稅政策予以免徵增值稅[1]也即,買受人是我國民事主體,且在我國註冊登記時,其需要提供完稅證明;如果買受人前往國外註冊登記,其不需要在我國納稅,但一般要在其意向註冊登記地納稅。

五、方便旗國家針對拍賣船舶的登記要求——以巴拿馬為例

根據巴拿馬商船總局披露的登記要求,結合諮詢巴拿馬籍證書辦理機構在我國的辦事處。巴拿馬未嚴格區分船舶是拍賣而來還是新造、購買而來,僅在證明所有權提供的文件上有所差別。另外,在巴拿馬註冊一般都會為了船舶儘快投入運營而先進行臨時登記,有效期6個月,但可以延長。在此期間,船東可為申請永久登記準備資料。

臨時登記資料準備相對簡單。國外拍賣來的船舶,船東需提交以下文件:

購買我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後的註冊登記

1、授權委託書(國外簽發的授權需要做認證);

2、船舶所有權歸屬的初步證據(從我國法院拍賣得來,需要出具拍賣成交確認書和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且複印件就可以);

3、支付應繳納稅收和費用的證據(這是指臨時登記需要繳納的註冊費用等,與我國無關)。

永久登記資料準備相對複雜、要求也高一些。永久登記包括一般文件要求和技術要求。

一般文件要求包括:

購買我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後的註冊登記

1、委託書(國外簽發的授權需要做認證);

2、船舶所有權證據(從我國法院拍賣得來,需要出具拍賣成交確認書和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原件且需要辦理涉外公證、認證);

3、產權證書(也需要上述所有權文件,去巴拿馬公共登記處取得產權證書,主要用於後續可能發生的抵押操作);

4、證明當事船舶原證書註銷的證書(經諮詢,拍賣而來的船舶不需要);

5、支付應繳納稅收和費用的收據。

一般技術要求包括(針對貨輪):

購買我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後的註冊登記

1、船舶噸位證書(由巴拿馬商船總局認可的船級社出具即可);

2、連續概要記錄,安全管理證書,船舶管理公司的ISM規則符合證明,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經諮詢,需要巴拿馬國內相關部門出具)。

結合巴拿馬對登記的規定,在我國法院扣押拍賣外國籍船舶後,外籍拍得人前往巴拿馬進行註冊登記,我國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總結如下:

購買我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後的註冊登記

1)船舶所有權證明類文件。此類文件必須由我國海事法院出具。具體包括拍賣成交確認書和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並且在前往巴拿馬註冊登記時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2)船舶技術要求類文件。技術要求類文件並不必須中國船級社(ccs)出具,只要做出檢驗的船級社受巴拿馬海事局認可即可;

3)原船舶證書註銷類文件。由於是拍賣而來的船舶,巴拿馬辦理註冊登記不必須證明原證書已完成註銷。

六、小結

總體上,我國法院扣押拍賣的外國籍船舶的註冊登記,會因註冊登記地及買受人的不同,準備的資料及要求也不盡相同。具體而言,需要在我國完成的主要文件要求總結如下:

購買我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後的註冊登記

(點擊圖片可查看大圖)


[1] 參考:李榮村、楊東洋,《中國國家稅務局在“AMIN2”輪案中首次明確中國法院拍賣外籍船舶拍賣所得如何徵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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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宋景蚨(星瀚海商)

編丨唐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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