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套牌、毒駕、還帶刀?桂林這條「毒蟲」被拘了

无证、套牌、毒驾、还带刀?桂林这条“毒虫”被拘了

鄉土臨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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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毒駕、非法攜帶管制刀具……

近日,臨桂交警查處了一輛“五毒俱全”的車輛

无证、套牌、毒驾、还带刀?桂林这条“毒虫”被拘了

8月21日上午9時許,桂林市臨桂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路面執勤民警接分控中心指令,要求攔截一輛號牌為“桂CL5XXX”的黑色套牌轎車,該車從機場路駛入金水路,往大圓盤方向行駛。接到指令後,大圓盤執勤民警立即設卡。幾分鐘過後,目標車輛出現,交警對車輛攔停檢查。

經查,該車駕駛人李某系無證駕駛。同時,民警還在車輛後備箱時,發現了兩把長約80~90釐米的砍刀,並在車內查獲吸食毒品用的管子。隨後,經過毒品檢測,李某及車上一名黑衣男子的結果都呈陽性,即李某涉嫌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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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據面前,李某百般抵賴,無論民警問什麼都說不知道。最終,交警將涉嫌吸毒的兩名嫌疑人移交二塘派出所處理,並依法暫扣車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目前,兩名嫌疑人已被臨桂警方執行行政拘留及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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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交警部門也將對李某無證駕駛、套牌等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轉自:桂林交警(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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