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外女犯冒名行醫 檢察監督依法收監

近日,沿河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成功監督了一起暫予監外執行期滿的罪犯收監執行剩餘刑期案,有效地維護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

暫外女犯冒名行醫 檢察監督依法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陶某芳,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中專文化。因犯非法行醫罪於2012年4月6日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因罪犯陶某芳當時系哺乳期婦女而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在此期間,罪犯陶某芳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其居住地冒用他人的姓名開設診所繼續非法行醫。

2017年7月,沿河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在履行監督職責中發現,罪犯陶某芳的暫外執行條件已消失且原判刑罰未執行完畢,於是,沿河檢察院及時向該縣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司法局依法提請原審法院對罪犯陶某芳收監執行。2017年8月23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決定將罪犯陶某芳收監執行剩餘刑期。因罪犯陶某芳的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和監外執行天數計算等原因,導致收監決定作出後罪犯陶某芳沒有被及時送監執行。沿河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多次與司法局和公安機關協商,並在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指導下,向該縣司法局和公安機關發出書面檢察建議書,建議及時對罪犯陶某芳收監執行,同時召開專題聯席會議協商解決對罪犯陶某芳收監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目前,暫外罪犯陶某芳已被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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