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外女犯冒名行医 检察监督依法收监

近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成功监督了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罪犯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案,有效地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暂外女犯冒名行医 检察监督依法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陶某芳,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因罪犯陶某芳当时系哺乳期妇女而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此期间,罪犯陶某芳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其居住地冒用他人的姓名开设诊所继续非法行医。

2017年7月,沿河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罪犯陶某芳的暂外执行条件已消失且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于是,沿河检察院及时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局依法提请原审法院对罪犯陶某芳收监执行。2017年8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陶某芳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因罪犯陶某芳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和监外执行天数计算等原因,导致收监决定作出后罪犯陶某芳没有被及时送监执行。沿河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多次与司法局和公安机关协商,并在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指导下,向该县司法局和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对罪犯陶某芳收监执行,同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对罪犯陶某芳收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目前,暂外罪犯陶某芳已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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