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这些内容你一定要知道!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依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

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

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和在征地、租地、拆迁等过程中煽动闹事、非法阻碍工程项目建设的黑恶势力;

5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物流托运、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采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暴力拆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

非法用海填海圈海、非法侵占海域滩涂、非法盗采海砂河砂、非法越界捕捞,以及在滩涂养殖中划地为界、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的“海霸”“渔霸”“砂霸”等黑恶势力;

7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拉客源、抢占货源的市霸、行霸、黑车、黑导游、黑旅行社等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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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操纵、经营“黄赌毒”,以及利用经营娱乐场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或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通过非法高利放贷、强立债权、虚假诉讼等手段,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以及插手各类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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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2

有上述行为的黑恶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黑恶违法犯罪负案在逃人员的亲属和亲友,要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对窝藏、包庇黑恶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和保护,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4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

大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3766679(工作日)

中共大连市纪委监察委:12388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12371

大连市公安局:11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大连市第518号邮政信箱

邮编:11600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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