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份批准逮捕決定書告訴你什麼是開設賭場罪

案件

自2018年世界盃開賽以來,城中檢察院先後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兩起開設賭場犯罪案件,涉案金額達80多萬元,涉案人員共計13人,目前這13名嫌疑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城中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而這兩起案件的罪魁禍首就是網絡賭球,該類案件集中以犯罪團伙利用境外“皇冠”網,組織境內人員進行網絡賭博的形式呈現。這些團伙的成員主要分成一、二、三級代理,會員及投注者5個層級。一、二、三級代理之間,主要進行賭博賬號的管理和買賣。三級代理通過熟人介紹、網上下單、接受投注等方式,組織人員進行網絡賭球。各層級間實行利益抽成,組織者在會員下注後從中漁利。

7月22日,林某、全某等5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經審查,全某雖為會員,但是夥同他人接受其他賭客投注並非法獲利1萬餘元,在其罪名的認定上存在較大爭議。為此,城中區檢察院院於25日對全某涉嫌開設賭場案召開訴訟式審查,通過充分聽取偵查機關和辯護人的意見,綜合全案分析全某的行為已符合開設賭場罪(共犯)和聚眾賭博的犯罪特徵。考慮偵查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尚未查清,涉案金額巨大,且全某的供述有反覆,認罪態度差,有外逃可能,遂當場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全某的決定。

檢察官說法

針對上述案例,競猜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持少量財物進行輸贏競猜的活動,屬於正常的文娛活動;而賭博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到5000元或賭資數額累計到5萬元,或者參賭人數累計到20人的活動。開設賭場罪則是指,開設供他人賭博場所的行為。

根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利用互聯網絡、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於開設賭場行為。其中包括“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和“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兩種情形。“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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