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份批准逮捕决定书告诉你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案件

自2018年世界杯开赛以来,城中检察院先后收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两起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80多万元,涉案人员共计13人,目前这13名嫌疑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城中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而这两起案件的罪魁祸首就是网络赌球,该类案件集中以犯罪团伙利用境外“皇冠”网,组织境内人员进行网络赌博的形式呈现。这些团伙的成员主要分成一、二、三级代理,会员及投注者5个层级。一、二、三级代理之间,主要进行赌博账号的管理和买卖。三级代理通过熟人介绍、网上下单、接受投注等方式,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球。各层级间实行利益抽成,组织者在会员下注后从中渔利。

7月22日,林某、全某等5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经审查,全某虽为会员,但是伙同他人接受其他赌客投注并非法获利1万余元,在其罪名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城中区检察院院于25日对全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召开诉讼式审查,通过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综合全案分析全某的行为已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和聚众赌博的犯罪特征。考虑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涉案金额巨大,且全某的供述有反复,认罪态度差,有外逃可能,遂当场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全某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针对上述案例,竞猜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持少量财物进行输赢竞猜的活动,属于正常的文娱活动;而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到5000元或赌资数额累计到5万元,或者参赌人数累计到20人的活动。开设赌场罪则是指,开设供他人赌博场所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络、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其中包括“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和“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两种情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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