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排放控制要有強硬的行政措施爲依託

國外一些國家,不僅要對所有在用汽車定期檢查和維修,而且特別強調:

①不允許在用車輛發生排放淨化裝置的失效或損壞,否則一經發現,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這就迫使車輛使用者隨時注意排氣淨化裝置的工作狀態,經常到維修合同單位接受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維修。

汽車排放控制要有強硬的行政措施為依託

②車輛使用者或維修單位有意將車輛排放控制系統調整不當、拆除排放控制系統及部件、拆去有關鉛封再自行重封的行為和任何對排放控制系統有不利影響的做法,一律視為非法並予以制裁。

汽車排放控制要有強硬的行政措施為依託

③制定了嚴格的燃料管理政策,車輛改用其他燃料要取得相應的認可,經改換燃料的車輛必須保持原有排放控制裝置並滿足排放限制要求。

汽車排放控制要有強硬的行政措施為依託

④在汽車上加裝排氣淨化及節能等附加裝置和選用汽車零部件時,必須經權威檢測機構對其性能和使用效果檢測、經過有關部門認可,並確保不使車輛排放汙染狀況惡化。

總之,汽車排放控制要有強硬的行政措施為依託,有相關法律為保障。決不允許各行其是、隨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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