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说|如何规范城商行异地非持牌机构管理

近日,金融城微信平台上刊发了一篇关于银行异地设点问题的文章,引起了各界相关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今日就有一位负责城商行的监管人士向我们投稿,就该问题发表看法。在此,我们将此篇投稿发表出来,作为抛砖引玉,欢迎大家就此问题踊跃发表意见。

监管说|如何规范城商行异地非持牌机构管理

近期,大量银行圈、媒体圈、其他圈的人士热议城商行异地非持牌机构监管尺度,主要针对的是该不该管、该不该“一刀切”地撤销等问题。作为一名多年近距离观察城商行经营管理的人士,我谈谈个人的观点。

管什么

准确定义“异地”的范畴。具体说,我认为需要讨论的“异地非持牌机构”仅限于经营性机构,也就是面对企业、同业办理业务的机构,不包括研究中心、信息系统异地灾备中心等服务于本银行内部的机构。“异地”的概念应该是本银行在本城市没有分支行,而不是离开了总行所在地的都称为“异地”。比如,北京市、上海市分别有11家和14家外省市城商行设立的分行,对这些银行而言,设立总行直属的经营性机构,不需要在此讨论。

为什么

准确把握防风险、促发展的要义。对防风险而言,城商行与股份制银行的一个核心区别不是业务规模的大小,而是对多地域管理经验的多少。北京银行总资产超过了2万亿,超过了多家股份制银行,但异地分行只有11家,明显少于股份制银行的数量(数据来自北京银行官网)。而北京银行已经是城商行中异地分行最多的一家。这造成城商行历史以来与异地客户接触的机会少、异地资产占比低,因此对异地业务风险把握的经验不足。

同时,受空间距离影响,对异地机构的管控力度、频度往往低于本地机构,内控有效性难以保证。对促发展而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平衡地区间的资金供给规模和价格。异地非持牌机构大部分设在经济发达城市,客户大部分是发达地区的企业或同业机构,而大部分资金来源依赖总行的支持,也就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存款。这种业务的大规模开展,与促发展的目标相悖。

怎么管

准确界定对异地业务和异地非持牌机构的监管规则。

一是不搞一人得病,全家吃药式的“一刀切”。规范的对象应限于“异地非持牌经营性机构”,应允许城商行在经济发达城市设立研究中心,沉浸式地观察学习经济金融政策和先进同业经验。规范的对象应限于常驻式的经营性机构,应允许城商行量力而行地开展异地业务,提升实践能力,推出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服务本地企业。

二是不搞“掩耳盗铃”式的风险管理。城商行应深刻吸取近年来银行业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的教训,坚持异地业务的“三查”力度不低于本地业务,“非标”类业务的“三查”力度不低于贷款业务,同业业务的“亲访”、“亲核”力度不低于对公业务。

三是不搞“休克疗法”式的行政命令,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应该在对每家异地机构检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水平分类施策。风险显著的立即停业整改,经营平稳的逐步调整管理模式。

城商行应坚持定位

银监会领导近年来多次强调,多年的实践证明,战略专注的城商行往往能取得持久稳定的发展。对于城商行而言,应当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扎根当地,深耕基层,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与小微企业共同成长。

异地业务是加餐,而不是主食,城商行不能因木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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