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訂婚,農村青年「閃婚」的生命歷程

訂婚,又稱婚約,長期以來,按照我國民間的傳統習俗,在結婚前應該先有訂婚的儀式,包括訂立婚書,交換禮物,以及聘媒妁人等。但是,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訂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婚姻效力。

楊村的適齡青年基本都在外地打工,只有春節回家期間,趁著所有的年輕人都回到家過年時,頻繁的相親,繼而選擇閃電戀愛、閃電訂婚。

閃電訂婚,農村青年“閃婚”的生命歷程

陳某是村裡的一個專業媒人,她說:“我在快過年這段時間,促成了好多對,生意好得不得了。這些年輕人只有在這個時候才回來,每天鎮上的店裡面都忙不贏,都是相親的伢子(年輕後生的稱呼)妹子(年輕女生的稱呼)。見面之後,覺得好的就這麼定下來了。有些比較挑的,要見了好多個,他(她)才決定。有些很好說話的,當天回去和父母商量一下就定下來了。現在的年輕的他們的訂婚儀式比以前簡單了。在以前,男方要準備好多的東西,要準備聘禮、聘金,聘禮就要有許多東西,例如穀子、樹把,新鮮的豬肉,鮮活的魚等等,最好是一共裝滿十二件,然後送去女方家裡。聘金一般都是幾千塊左右。以前訂婚也辦酒席,要花費更多。而現在他們訂婚就簡單了,男方只要拿錢送去女方家裡就行了,一般是送個36888塊,條件好的也有6萬的、8萬的。

在楊村,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多半都要舉行訂婚儀式。而訂婚基本上離不開彩禮。彩禮亦稱聘金,指舊社會男女雙方訂婚和結婚時,由男方家庭付給女方家庭的財物,它既是雙方議定婚事的基本程序,又是實現婚姻的前提條件。在文化人類學中,彩禮被界定為結婚時從新郎家庭轉移到新娘家庭的財富。貨幣、房子、珠寶或衣物—實際上在某一社會中被認為有價值的任何實務一一都可成為彩禮。在我國,有人對彩禮持批判和否定的態度,將其界定為買賣婚姻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府制定的婚姻法就明確規定,禁止買賣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但是彩禮之風並未杜絕,甚至越來越泛化。直至今日,“聘則為妻”、“無幣不相見”依然是不可動搖地婚姻理念。而這為將來男女雙方的婚姻家庭生活帶來了不少的隱患。閃電訂婚的農村青年男女,不少訂婚之後又出現了矛盾,為了這訂婚的定金也鬧出了不少問題。

閃電訂婚,農村青年“閃婚”的生命歷程

楊先生,89年,在廣州等地從事裝修工作。

“我一直都在外地打工,我爸也在外面打工,只有我媽在家裡。每次我媽都在催我帶個女朋友回去。去年介紹了一個女孩子,家裡離我們那裡沒多遠,然後我就回去見了個面,還不錯,高高的,長長的頭髮。我爸媽都同意了,就送了幾萬塊過去把事情給定下來了。把這些事情弄好之後,我又去打工了,她也在不遠的一個地方打工,但是坐車也要兩個小時。我只要有時間就給她打電話,前段時間她還好,可是後來卻對我愛理不理的,也不主動打電話給我。後來有老鄉就告訴我,說她和另外一個男的蠻好的,我很氣憤就去找她,我本來就是個火爆的脾氣,吵了一架之後,就分了。我爸媽說那送的那些錢要我去拿回來,我都不想見她了, 為了錢我又去了她老家,她爸爸哭得稀里嘩啦的,一直說對不起我,哭得我心裡也挺難後來就只拿了一部分錢回來,其他的也沒要了。”

在農村青年閃電訂婚過程中,彩禮的存在有著遠遠超過其表面形態的內在淵源。在此次調查中,以為村民索要彩禮主要基於以下因素:首先,彩禮具有文化功能。彩禮承載著豐厚的文化意義,蘊涵著豐富的文化規則,是男女雙方家庭社會地位的體現。就女方家庭而言,彩禮是新娘本人價值與地位的一種象徵。若哪家不要或要很少的彩禮,就會招致別人對這家女兒“有問題”的猜測。就男方家庭而言,不給或少給女方彩禮,他們也會覺得沒面子。其次,彩禮具有經濟功能。在不少婚姻中,彩禮的相當部分被當作了對父母今後生活的一種資助。因為自結婚之日起,新娘已不是原家庭的生產性成員了,彩禮在這裡被診釋為新郎家支付給新娘家用,用以對女方家庭失去勞動力的補償。最後,彩禮在相當程度上具有契約功能。在社會轉型期,許多舊的社會規範己經瓦解,新的社會規範尚未建立,整個價值理念和誠信系統發生了紊亂。在此背景下,彩禮被當作婚姻的保證金,男女雙方家庭希望用錢來栓住對方,進而從經濟上形成一種婚姻契約。然而從楊先生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男女雙方之間缺乏感情基礎,如果沒有更好、更深入地相處與瞭解,這種以婚姻保證金維繫的“閃婚”形式必將受到來自其他因素的影響,導致男女雙方關係的瓦解。

閃電訂婚,農村青年“閃婚”的生命歷程

黃某,91年,在縣城某公司做文職

“我們家在村裡還算不錯的,條件也好。他是我們鎮上的一個阿姨(媒婆)給介紹來的,見過幾次之後,他家就來下聘給定金,出手蠻大方的,還送來了‘三金’,就是金項鍊、金耳環、金戒指。交往一個月之後,他就說準備結婚,可是我爸說結婚那得在城裡買房子,我覺得在縣城買房子以後發展更好一點,只是縣城的房子好貴的,價錢都跟市裡面差不多,他家剛剛把老房子裝修,要他再買房子他說沒錢了,還老大不高興,他家說我們家逼他買,說我不體諒他,兩家都吵起來,就這麼分了,我們把所有的金器都還給了他家,送來的定金也還了,可是他家還說要把所有的紅包錢都還給他們,那些都給了我們家的親戚了,哪還有拿回來的道理,再說他這樣對我影響也很大,下次找對象人家都會介意這樣的事情的。說到底,我還是希望找個慢慢產生感情的,也不會這樣對待我了。”

經濟因素在農村青年的婚姻中佔有著重要地位,然而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不少。在農村,閃電訂婚的男女雙方基本都是經過媒人介紹認識,雙方都缺乏足夠的瞭解和信任,只是通過一定的彩禮來維持兩人的感情,這給農村青年的婚姻帶來了新的問題,黃女士的遭遇就是典型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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