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近日,福建省发布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悉,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由6930—72850元/年提高为7620—80140元/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2034元/月、1766元/月、1668元/月提高为2227元/月、1932元/月、1824元/月;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由2070元/月、2040元/月提高为2260元/月、2230元/月;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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